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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 實務:客觀說,指行使權利無法律上的障礙時 王澤鑑師:原則採客觀說,例外輔以誠信原則 - Coggle Diagram
消滅時效
中斷【民法129】
二.承認:義務人對權利人承認其權利存在(明示、默示皆屬之)
三.起訴:於訴訟上行使權利【民法131】
一.請求:指訴訟外行使權利之意思表示,縱使後續撤回仍有該意思
四.與起訴具有同一效力
(一)事由(當事人行為)
A.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民法132】
B.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民法133】
C.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民法134】
D.告知訴訟【民法135】
E.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民法136】
(二)效力
(1)時的效力【民法137】
(2)人的效力【民法138】
★1.起算點:事由中止時 2.經過時間:歸於無效 3.效力:對人相對效
效力
四.時效利益之拋棄【民法147】『反面解釋』→不可預先拋棄,但得事後拋棄,拋棄後重新起算
三.時效完成後之給付【民法144之2】
二.完成效力及於從權利【民法145、民法146→民法145+民法880】
一.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144之1】→抗辯權發生主義
適用客體:請求權
非財產上(身分上)
原則:不適用
例外:適用(與錢相關)ex:婚約損害賠償
財產上
物權
一.動產:適用
二.不動產:未登記:適用;已登記:不適用【釋字107、164】
債權:適用
種類
二消滅時效:指因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導致其請求權消滅之法律事實
一.取得時效:指佔有他人動產或不動產,行使一定權利,繼續達一定時間,因而取得其權利之法律事實。例如:【民法第768-772條】
期間
特別時效期間(短期消滅時效)
五年【民法126】
兩年【民法127】
一般時效期間(長期消滅時效)【民法125】
起算
一.作為:自請求權可行使時【民法128前段】
二.不作為:自為行為時【民法128後段】
不完成:指時效將近終止時,有請求權無法或不便行使之原因,法律於是使應完成之時效於該原因終止後,一定時間內暫緩完成,讓受不利益之人得利用此不完成時間,行使權利
(一)事由(當事人行為之外)
A.不可避免之事變【民法139】
B.關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民法140】
C.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欠缺法代【民法141】
D.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法代之權利【民法142】
E.夫妻相互間權利【民法143】
★1.起算點:×(突然發生) 2.經過時間:仍然有效 3.效力:對世絕對效
意義
一定之事實狀態,繼續(不間斷)達一定期間,而產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法律事實
實務:客觀說,指行使權利無法律上的障礙時
王澤鑑師:原則採客觀說,例外輔以誠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