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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處分, 種類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規定, 安置輔導, 安置輔導執行狀況, 屬性(意涵), 感化教育 - Coggle Diag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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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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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非監禁性處遇,或社會性處遇、圍牆外處遇(無限制人身自由)
專人依個案擬訂計畫,運用公權力監督、管束,予以必要之輔導、保護。
專人:少年保護官,福利機構、教養機構、慈善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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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輔導
評估
1、家庭:法院審理少年事件,發現少年家庭功能喪失或不彰,裁定將少年安置於適當機構輔導。
2、機構:對於少年之交付安置輔導及施以感化教育時,由少年法院依其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之,受少年法院之指導。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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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輔導執行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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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法院受案-少年調查官審查-貧孤安置輔導之必要性-依少年年齡、身心發展擇定安置機構-經費-機構評估-審前調查報告-法官裁定-少年保護官連繫入住機構-少年保護官與機構共同擬定輔導計畫-結案(免除、變更、撤銷、期滿、滿21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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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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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六個月至三年,由少年輔育院(矯正學校)執行
第53條:感化教育之執行,期間不得逾三年。
第56條第1款:少年執行以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少年保管官或執行機關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除或停止其執行。
第56條第3款: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者,所逾之執行期間,應由法院裁定交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