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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篇 法律行為 - Coggle Diagram
總則篇
法律行為
權利變動與法律事實
法律行為概說
法律行為要件
人(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
原則: 無效(§75前),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為之(§76)
例外: 特別法規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
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自行為之
原則: 應得法代允許(§77本)(事前同意)
允許方式
個別為之
概括允許
特定財產之處分(§84)
允許獨立營業(§85)
未得允許效力
契約行為: 效力未定(§79)
承認權人: 法代or取得行為能力之本人(§81)
相對人之權利: 催告權(§80)、撤回權(§82)
共同行為(?)
單獨行為: 無效(§78)
無須得法代允許
日常生活所需(§77但)
純獲法律上利益(§77但)
施用詐術行為(§83)
無損益之中性行為
完全行為能力人
原則: 有效
例外: 無效(§75後)
意思表示(瑕疵)
內容(標的)
妥當性
不能違反公序良俗(§72)
不得為暴利行為(§74)
可能性
不能
自始
主觀
客觀: 無效(§246)
嗣後
合法性(§71)
不能違反
強制
或
禁止
規定
不包括
取締規定
包括脫法行為
不包括
任意規定
違反效果
原則: 無效
例外: 另有規定
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