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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經理人月刊
期滿續聘&轉換收費 (移工 (仲介向移工收費 (接受委任辦理在台工作之生活照顧、安排入出國、安排接受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
10811-經理人月刊
期滿續聘&轉換收費
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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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向移工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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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服務費:第1~3年,每月分別為1800,17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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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
仲介向雇主收費
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招募、引進、接續聘僱及申請求才證明、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遞補、轉換雇主、轉換工作、辦宴更聘僱許可事項、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核備。接受委任辦理在台工作外國人之生活照顧服務、安排入出國、安排接受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機關、諮詢輔導及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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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
立法院立委分別於107.11.16及108.7.1邀請仲介業者召開協調會,仲介業者表示因應52條修法所生期滿續聘及期滿轉換程序,增加許多須協助移工辦理之服務項目,建議依事由,分別向移工收取1~2個月的登記費及介紹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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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1月5日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發布刪除移工聘僱期間屆滿須至少出國一日規定。
移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原雇主經許可繼續聘僱者即稱「期滿續聘」
另移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由新雇主依規定許可接續聘僱者,稱「期滿轉換」
監察院監察委員就第52條規定修正後衍生仲介公司向移工另收買工費情事,提出調查意見。並請勞動部針對「現行仲介向移工收取服務費之就業服務項目是否包含轉換新雇主及工作,或是否應於服務契約範本中明定」進行通盤檢討研議
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於108.711提出訴求,略以現行法規並未定義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內容,故仲介公司辦理期滿續聘及期滿轉換相關手續所得收取費,應異於本標準第六條之服務費,基於法規修正後協助勞雇辦理上開程序,致使徒增企業成本及經營壓力,請勞動部訂定一次性之覈實收費標準。建議收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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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仲介狀況
1) 韓國外籍勞工「僱用許可制」(一般+特殊)的工作期間皆 3年,可由雇主提出申請,再延長 1 年 10 個月。回聘規定為工作期滿回國後 6 個月可再回聘,後者則有名額限制。轉換工作的規定,「特殊」無限制,可自由轉換雇主,但「一般」必須由勞工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才可以轉換工作,且 3 年內以 3 次為限。
2) 日本的外籍勞力採用「技術培訓生計劃」。一般需先在母國通過三年培訓計畫後,向日本註冊的公私立就業機構求職,確認錄取後得以申請簽證。雇主會與註冊合格的機構合作,協助移工在日本定居與工作的相關事務,包括開設銀行帳戶、學習語言、法規和習俗與醫療服務等。今年更進一步修法,開放民營就業服務機構公司,運用其專業與管理效率,來監督移工在日的工作環境與條件。顯見,日本政府為擴大引進移工,補充迫在眉睫的勞力缺乏問題,深諳善用民營就業服務機構的資源的必要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