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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回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 (方法 (對話 (民法94 (於相對人「了解」時 發生效力 (表意人與相對人處於可以直接交換意思的狀態 (面對面…
第二回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
方法
對話
民法94
於相對人「了解」時 發生效力
表意人與相對人處於可以直接交換意思的狀態
面對面 或電話交談
非對話
民法95.1
於「到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對話以外狀態
書信往來
成立與生成要件
表意人須有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 需事先得到 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民法77)
無行為能力人 無行為能力人 則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之
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必須有完全行為能力 方可自己獨立 有效地 「為」(主動) 及 「受」(被動)意思表示
效果意思與表示行為需一致
構成要件
主觀要件
效果意思
表意人的主觀想法(內心的意思) ,也就是表意人 主觀上 究竟想 藉由該意思表示發生甚麼樣的法律效果
客觀要件
表示行為
表意人的外在行為 ,也就是表意人將內心的想法,藉由外在的行為表示出來,讓相對人得以了解
法律行為
種類
效力
成立與生成要件
一般
特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