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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依法行政原理 (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之分類 (全部保留vs部分保留, 干預保留vs授益保留, 其他保留), 法律保留依據 (憲法依據,…
行政法
依法行政原理
概論
憲政主義與依法行政
實質法治與依法行政
法律優位
概念
依法行政須符法律規範,不得與上位階法令牴觸
不法之法支配行政之爭議
超制定法之法的存立問題
超制定法(超實證法)
以對抗實證法之不法
以違憲審查之途徑,以憲法之名呈現
成文法外之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主義者:法正義先於法安定性
實證法主義者:正義不明確,且附隨法不安定性
「惡法亦法」或「惡法非法」
應落實暫時處分制度
行政應秉持「讓惡法冬眠」
行政對惡法,未經一定程序廢止,仍被迫執行
不法之法
違反公平正義
制定法之不法
行政法規範間之位階順序
不同位階規範間之秩序(垂直)
下位階不得抵觸上位階
釋憲定期間失效,例外從嚴
不相牴觸者,優先適用下位階
相同位階規範間之秩序(水平)
不同規範間之秩序
法律與條約
互相抵觸時,似先適用條約
條約應具有國內法效力
其他規範間
後法優於前法
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緊急命令優先
基本法優先於實施法(盡量避免)
同規範內之秩序
原則規定優於例外規定
具體規定優於抽象規定
列舉規定優於概括規定
同規範變更,不溯既往
例外
新法可溯既往:通常與重大公益有關
新法可溯既往,但優先適用舊法有利規定
程序從新從優
非真正溯及既往
多為人的資格、物之狀況有關
應考量信賴保護,以「過渡規定」調和
已存在事實或法律關係尚未終結,新法令對之立即生效
裁處等期間法律變動,適用程序從新,實體從舊
後釋示優於前釋示之調和
除前釋示違法外,不受後釋示影響
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依據
憲法依據
法律依據
法律保留之分類
全部保留vs部分保留
干預保留vs授益保留
其他保留
法律保留之層級化與相對化
層級化
相對法律保留
非法律保留
國會保留
憲法保留
相對化
地方自治與法律保留
大學自治與法律保留
概念
行政皆需有法律明確授權
法令不備下之行政
法令不備下之行政行為
發生法律效果
干預行為
無法令即無行政
授益行為
積極裁量或判斷
宜採折衷說(限縮之全部保留)
不生法律效果
運用裁量權積極處理
服務、指導等
法律漏洞法令不備
法律漏洞
缺乏法律
行政組織法
行政機關組織
行政機關組織法定原則
名稱
部:二級
決議:首長為之
署、局:三級
院:一級
分署、分局:四級
委員會:二級、獨立機關
決議:委員共議
行政組織法與行政作用法之區別
組織法:權限,宣示性
作用法:職權,干預性
獨立機關
執行任務時不受指揮監督(自我負責)
首長、主委得拒絕回覆立委問題
委員,同黨籍不得超過一樣比例
立委無內部文件調閱權
行政機關間之橫向關係
職務協助關係
特徵
臨時性
輔助性
被動性
須不妨礙本身工作
合義務性裁量
無裁量餘地
聯合關係
委託關係
權限競合與衝突
由共同或各上級機關裁決
緊急時,由一方臨時處置,並通報
由機關協議
行政組織體
行政組織體之型態
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與行政單位
有無獨立編制與預算
有無印信
有無單獨組織法規
視為行政機關
公法團體
公法社團
公法財團
受人事、行政法規、民意監督
政府捐助超過50%之財團法人
行政法人
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或民間辦理
所涉公權力較低
專業需求或強化經營者
例:表藝中心、中山科學院
行政組織之變革
去中央化(地方化)
法人化
去任務化
委外化
公營造物
封閉非給付性
監獄
堡壘
開放給付性
圖書館
醫院
持續性履行特定公共給付目的
公營事業機構
政府全資或出資過半的公司或事業機構
私法人
行政主體
類型
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
私人受託以私經濟方式完成行政任務
BOT:高鐵
私辦民營:垃圾清運
公辦民營:北市萬芳醫院
法律課予私人完成行政任務
電信業者協助監聽
其他
委託研究計畫
私人受託以行使公權力之方式完成行政任務
以自己名義:海基會
委託機關下令:拖吊業者
其他公法團體
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
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監督
涉訟,以受託之私人為被告
得向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為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
國家委托私人行使公權力之原則與界線
國家責任不輕易轉嫁原則
強制力由國家行使原則
功能保留原則
行政機關間之縱向關係
上下之監督關係
備查
核定
概說
委任、委辦
核備
中央與地方機關之關係
自治監督機關之監督權限
財政權
執行權
立法權
人事權
提起行政救濟及聲請司法院解釋
行政法概論
行政法與其他法域之關係
行政法與民事法
公私法劃分有必要
二元訴訟制度
公法性質
行政爭訟
私法性質
普通法院
法律效果不同
法理不同
公私法劃分不周
從屬說
公法:雙方對等
私法:一方支配
主體說
公法:國家與其他公權力主體間、國家或其他公權力主體與私人間
私法:私人間
利益說
公法:涉公益
私法:涉私益
新主體說
公法:國家與其他公權力主體
私法:每個人,國家亦屬之
衍伸
三分法
司法一元主義
民法規定適用於行政法關係之爭議
行政法與憲法
憲法與行政法合流
合稱公法
憲法規定有賴行政法落實
基本權利、比例原則等
母法與子法、基本法與執行法
行政法與刑法
行政法與國際法
行政法主要內涵
行政之分類
秩序行政
導控行政
監管行政
監督行政
警察行政
公課行政
給付行政
社會行政
促進行政
提供基礎設施之行政
資訊行政
保護行政
環境生態保護行政
文化保護行政
公需行政
財務行政
人事行政
計畫行政
國土規劃行政
都市計畫行政
經濟行政
擔保行政
行政之概念
國家行政vs私人行政
形式意義的行政vs實質意義的行政
行政法之概念
行政法存在或表現之形式
形式法規範(成文)
行政規則
法規命令
條約
法律
憲法
自治規章
非形式法規範(不成文)
判例
解釋
習慣法
一般法律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明確性原則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比例原則
必要
衡量
適當
正當程序原則
平等原則
行政法乃形式之法
行政程序法
行政罰法
行政執行法
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一般法律關係下之權利義務關係
人民為「公權力」主體
主觀公權之功能
消極防禦
積極請求
請求國家作為權
要求給付與參與權
客觀規範功能
國家為「公權力」主體
特別權力關係下之權利義務關係
學生與學校之關係
受羈押人、受刑人與處遇機關之關係
公職人員與國家間關係
軍人
公立學校教師
一般公務員
公物
公物之概念與分類
公物概念
物之性質
物之所有權歸屬
物之提供與使用
公物分類
民眾使用(外部)
營造物用物
一般使用:無需許可
例外使用:需經許可
公共用物
特殊使用:需要許可
鄰近居民之例外使用:無需許可
一般使用:無需許可
特別用物
一般使用:需許可
鄰近居民或所有權人之例外使用:無需許可
行政使用(內部)
行政用物
公物之形成、變更與廢止
公物之形成
公物之變更與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