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再審程序 (效力 (§71 Ⅱ (一事不再理原則), §72 (不停止懲戒處分之執行), §70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受理後的處理流程…
再審程序
效力
§71 Ⅱ
一事不再理原則
§72
不停止懲戒處分之執行
§70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受理後的處理流程
§67
將書狀繕本及附件,函送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
在指定期間內提出意見書或答辯書
§70
準用§23-§63之規定
結果
§68
Ⅱ
無理由
Ⅰ
不合法
Ⅲ
有理由
§69
受判決人已死亡
主體 / 得提起再審之訴者
§64 Ⅰ
原移送機關
受判決人
生存
死亡
§64 Ⅱ
事由 / 期間 / 除斥期間
§64、§65
程式
§66
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