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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職與復職 (類型 (§4 (當然停止職務 (刑事確定判決 (褫奪公權, 有期徒刑 + 在監所執行中), 刑事訴訟程序 (被「通緝」或「羈押」)))…
停職與復職
類型
§4
當然停止職務
刑事訴訟程序
被「通緝」或「羈押」
刑事確定判決
褫奪公權
有期徒刑 + 在監所執行中
§5
先行停止職務
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
認為情節重大
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
Ⅱ
主管機關
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
復職
§7 Ⅰ
要件
得依法申請「復職」
§4 ① 或 §5 的停止職務事由消滅
「未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判決」or「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
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
效果
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許其復職
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
§7 Ⅱ
公務員死亡的情形
效力
§6
停職中的職務上行為
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