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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章(2) (侵占脫離物罪 (§337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客體 (「漂流物」 (因水漂流而脫離本人持有之物), 「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侵占罪章(2)
侵占脫離物罪
§337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客體
「漂流物」
因水漂流而脫離本人持有之物
「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遺失物或漂流物以外,其他非基於本人的意思而脫離其持有之物
「遺失物」
非基於本人的意思而偶然脫離其持有之物
行為結果
實害犯
行為
侵占
主觀構成要件
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不法所有意圖
Q:「普通侵占罪」與「侵占脫離物罪」應如何競合?
公務 / 公益 / 業務侵占罪
§336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
侵占
行為客體
因「公務」/ 「公益」/ 「業務」
持有的他人之物
行為主體
「雙重身分犯」
純正身分犯(不法身分)
持有他人之物者(持有支配關係)
不純正身分犯(罪責身分)
§336 Ⅰ
公務
具備「公務員」身分
Q:「公務侵占罪」與「公務員圖利罪」應如何競合?
公益
§336 Ⅱ
業務
Q:「有身分之人」與「無身分之人」,共同違犯本罪?
行為結果
實害犯
主觀構成要件
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不法所有意圖
§336 Ⅲ
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