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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罪責性的錯誤 (不法意識§16:pencil2:是個人罪責要件,行為人知法犯法,肯定具有不法意識, (禁止錯誤 :red_flag: (種類…
三階罪責性的錯誤
不法意識§16:pencil2:是個人罪責要件,行為人知法犯法,肯定具有不法意識,
禁止錯誤 :red_flag:
種類
行為人以為禁止規範已經失效
某外遇男聽到朋友在說通姦除罪化的事情,就以為通姦已經除罪化
行為人誤認禁止規範不適用其行為
某台灣人以為在柬埔寨做詐騙集團騙中國人,刑法不管海外的行為
行為人不知有禁止規範的存在
美國人來台以為賣大麻無罪
法律效果
罪責理論(通說)
不法意識是獨立的罪責要素,行為人欠缺不法意識不影響故意成立,但影響罪責
具正當理由無法避免,排除其罪責
非無法避免,視情節減輕
現行法
§16明定禁止錯誤,當行為人能認識自己行為是法律所禁止,才有最則可言,不認識的應排除會減輕罪責
排除刑責必須有正當理由,但如果原則可避免之禁止錯誤有其標準
依其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工作性質,在台灣長短,對法律認知等,行為人有足夠促,認為其應該有所避免,才認為其有查詢並調整行為的義務(查詢相關法律規範等)
行為人因查詢而認識行為不法,可以肯定錯誤是可避免
意義
主觀上認為行為是法律允許,客觀上行為是法律要處罰,行為人欠缺不法意識
VS構成要件錯誤
誤認客觀構成要件=構成要件錯誤。
行為人欠缺不法意識=禁止錯誤
刑法§16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