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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 (標題錯誤) (2019/09/26) (思考邏輯 (2-4. 增加解釋之條文 (接續下方:3. 相關法條), 2-5.…
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
(標題錯誤) (2019/09/26)
問題延伸
4-4. 『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4-4-1. 問題:專利、商標權規定上是否違憲?
→ 待討論怎麼表示
4-4-2. 目前政府專案之申請辦法:
『申請外國營利事業技術服務報酬及權利金免稅案件應備文件』
4-2. 『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4-2-3. 另外思考
救濟管道
:可參考
法官保留原則
:避免差別待遇、避免行政裁量空間模糊,進而建立一套審核標準 (救濟管道)
◆ 範例一:
我的公司本來就是電子製造業龍頭,今天我的競爭對手透過本法案申請,卻由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讓國外技術引進國內,造成我的公司營收大幅降低,我該怎麼做?
→ 違反上方 4-2-2. 參考條文 (1.)、(2.)、(3.)
◆ 範例二:(非
適用免稅優惠之產業
)
我的公司沒有列入法條內『適用免稅優惠之產業』之一,在已經與國外公司談妥技術引進國內的狀況下,欲透過本法案申請,政府主管機關專案卻無法核准,造成不公平待遇,我該怎麼做?
→ 違反上方 4-2-2. 參考條文 (1.)、(2.)、(3.)
4-2-4. 上述詞彙解釋
(1.)
國會保留、法律保留、法官保留
(2.)
法律優越原則、法律保留原則
4-2-2. 參考條文
(1.) 違反§ 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
(3.) 違反§ 釋字505號解釋『係以職權發布解釋性行政規則對人民依法律享有之權利增加限制之要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牴觸,應不予適用。』
(2.) 違反§ 釋字210、217、367號解釋『訂定減免稅捐之規定時,在不違稅捐實質平等與過度禁止原則的要求下,系一種合憲的稅捐規劃』
(4.) 是否因行政命令產生弊端,可以另外查詢是否違憲
4-2-1. 問題:專案是否合理?
4-1. 該條文主要目的:『消除吸收國外技術知識之障礙,引進外國較進步之生產技術及方法,促進經濟發展,減輕國內生產事業成本,降低其稅負。』
4-3. 『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4-3-1. 問題:什麼情況是會被政府主管機關否決的申請案?
4-3-2. 參考資料:
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權利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4-3-3. 另外思考
救濟管道
:可參考
法官保留原則
:避免差別待遇、避免行政裁量空間模糊,進而建立一套審核標準 (救濟管道)
思考邏輯
2-4. 增加解釋之條文 (接續下方:3. 相關法條)
2-5. 思考問題 (接續下方:4. 問題延伸)
2-3. 針對條文本文解析 (接續下方:3. 相關法條)
2-6. 確立該條文違憲
2-2. 確定違憲依據 (接續下方:3. 相關法條)
2-7. 準備相反對手(正方)思考方式,予以反擊 (接續下方:5. 正方思考)
2-1. 我們的立場:認定違憲!
主題
1-2. 設置條文目的:『本項規定在消除吸收國外技術知識之障礙,引進外國較進步之生產技術及方法,促進經濟發展,減輕國內生產事業成本,降低其稅負。』
1-1. 該條文是否違憲?
正方思考
5-1. 該條文主要目的:『消除吸收國外技術知識之障礙,引進外國較進步之生產技術及方法,促進經濟發展,減輕國內生產事業成本,降低其稅負。』
→ 恐包含部分憲法第23條的『增進公共利益』之例外
→ 即不適用於違憲
相關法條
3-1. §
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條
(主文)
『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
3-2. 支持違憲條文 (接續下方:4. 問題延伸)
3-2-2. 稅捐法律主義
§
憲法第19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若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始得由主管機關發布行政規則為必要之規範。』
§
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包含『法律保留原則』和『法律優越原則』
3-2-1. 為什麼外國公司需要繳稅?
§
稅法第3條第3項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3-2-3. § 釋字210、217、367號解釋
『訂定減免稅捐之規定時,在不違稅捐實質平等與過度禁止原則的要求下,系一種合憲的稅捐規劃』
3-2-4. §
釋字505號解釋
『係以職權發布解釋性行政規則對人民依法律享有之權利增加限制之要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牴觸,應不予適用。』
3-3.不違憲條文 (接續下方:5. 正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