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物權通則(3):物權的變動 (要件 (不動產 (依「法律行為」而生, 非依「法律行為」而生), 動產 (依「法律行為」而生,…
物權通則(3):物權的變動
要件
不動產
依「法律行為」而生
非依「法律行為」而生
動產
依「法律行為」而生
非依「法律行為」而生
兩大原則
公示原則
意義
物權的變動,必須以一定的「方法」(公示方法)表現於外,供人自外部認識其存在或變動,始能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者
方法
不動產
§758 Ⅰ
登記
動產
§761 Ⅰ
交付
公信原則
當「依照公示方法所表彰的物權狀態」與「真實的物權狀態」不一致時,對於信賴該「依照公示方法所表彰的物權狀態」(公示外觀)而為交易之人,賦予其具有如同「其所信任的物權狀態」為「真實的物權狀態」的效力
「公信原則」使「公示方法」具有「保護從事物權行為的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公信力)
善意取得制度
意義
物權的「發生」、「變更」及「消滅」
權利人對於物權的「取得」、「設定」、「變更」及「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