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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通則(2):物權的效力 (排他效力 (情形 (「用益物權」與「用益物權」之間 (用益物權是以「占有」為其內容,故同一物上無法成立兩個用益物權,…
物權通則(2):物權的效力
排他效力
意義
「直接支配性」
同一物上,不得同時存在數個「相同內容」的物權
「先成立的物權」排除「『互不相容』的物權」再行成立
情形
「所有權」與「所有權」之間
同一物上,若已經有「所有權」存在,即無法再另外成立一個「所有權」
「用益物權」與「用益物權」之間
用益物權是以「占有」為其內容,故同一物上無法成立兩個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非以「占有」為其內容)之間,可以並存
優先效力
意義
「同一標的,存在多種權利」
由於有多種權利關係存在於該物上,因此便有「優先效力」的問題
同時存在數個能相容的物權
同時也是另一個債權關係的標的
情形
「物權」與「債權」之間
不論成立的先後,「物權」(常見例子:抵押權)恆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
一物二賣
「物權」之間
「費用性擔保物權」與「融資性擔保物權」之間
一般的「擔保物權」之間
「定限物權」與「所有權」之間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之間
物上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