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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通則(1):物權法定主義 (意義 (「法定」 (§757 (修正前 (限於「法律」), 修正後 (擴及於「習慣法」 (目的 (促進社會之經濟發展…
物權通則(1):物權法定主義
意義
物權的「種類」及「內容」,必須以「法律」或「習慣法」規定者為限,不得由當事人任意創設
「法定」
§757
修正前
限於「法律」
修正後
擴及於「習慣法」
理由
依習慣法成立之物權
無違「物權法定主義」存立之旨趣
能依一定之「公示方法」予以公示
明確合理
目的
促進社會之經濟發展
維護法秩序之安定
違反的效果
學說
「物權法定主義」具有「公益」的性質,因此 §757 為「強行規定」
違反時
原則
依 §71 之規定
無效
例外
法律另有其他規定
依其規定
§912
典權的「約定期限」超過「法定期限」(30年)
縮短其期限
物權法定主義之「緩和」
§111
僅一部違反時,若除去該部分,其他部分仍可成立者,該其他部分依然有效
§112
「創設的物權」雖然無效,但是依其情形可能發生「債權效力」
當事人之間若有違反,得依「債務不履行」處理
內容
「不得由當事人任意創設」
類型強制
不得創設法律所不承認的「新『種類』物權」
類型固定
不得創設與法律規定不符的「新『內容』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