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勞工請假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婚假 (8天…
勞工請假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婚假
8天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第三條
喪假
6天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3天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
8天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第四條
病假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五條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第六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