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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2) (損害賠償 (婚約「解除」 (§977 Ⅰ (「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 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977 Ⅱ…
婚約(2)
損害賠償
婚約「撤銷」
通說
類推適用 §999(結婚撤銷之損害賠償)
婚約「解除」
§977 Ⅰ
「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
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977 Ⅱ
損害賠償的範圍
財產上之損害
非財產上之損害
婚約「無效」
實務
不得以違反婚姻而請求損害賠償
不排除依民法其他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學說
類推適用 §999(結婚撤銷之損害賠償)
婚約「違反」
§978
「無正當理由」(§976 Ⅰ)而拒不履行婚約者,他方當事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979 Ⅰ
損害賠償的範圍
財產上之損害
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無過失)
消滅
撤銷
民法未就婚約的撤銷原因有明文規定
若婚約的訂立有被詐欺或脅迫之情形,解釋上仍得撤銷訂立婚約之意思表示
解除
合意解除
既是合意訂立,當然允許合意解除
法定解除
事由
§976 Ⅰ
雖未能合意解除,但有法定解除事由
方法
§976 Ⅱ
原則
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
例外
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
無須為意思表示
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贈與物的返還
原則
§979-1
例外
當事人一方死亡
他方不得請求返還贈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