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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編:通則 (身分行為的特殊性 (要式性 (身分行為 = 使身分關係發生「取得」、「喪失」或「變更」之法律行為 (原則 (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定方式)…
親屬編:通則
身分行為的特殊性
要式性
身分行為 = 使身分關係發生「取得」、「喪失」或「變更」之法律行為
原則
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定方式
結婚
§982
書面 + 登記
收養
§1079 Ⅰ
書面 + 法院認可
例外
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定方式
認領
保護非婚生子女之利益
不要式行為
不僅對於當事人之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同時也會影響第三人
不能代理
身分行為與當事人之人格具有密切關聯,因此高度重視當事人本身之意思
原則
民法總則關於代理之規定,原則上不適用於身分行為
例外
保護幼年被收養人之利益
§1076-2 Ⅰ
§1080 Ⅴ
不能附「附款」
通說
確保身分關係之安定性
身分行為不能附「條件」或「期限」
親屬
血親
法定(擬制)血親
無血緣關係而依法律規定取得血親身分
自然血親
一切親屬關係發生的根源
在血緣上出自於同一祖先,而在血統上相互連絡的親人
直系血親
§967 Ⅰ
旁系血親
§967 Ⅱ
與自己出於同源的血親
情形
全血緣
同父同母
半血緣
同父異母
同母異父
姻親
因「婚姻關係」而產生的親屬
§969
範圍不宜過廣
親系
親屬間上下左右連貫之系統
血親之親系
直系血親
§967 Ⅰ
旁系血親
§967 Ⅱ
姻親之親系
§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