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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的脫離理論 (出現的緣由 / 法理基礎 (由於「既遂犯」無「中止犯」的適用,學說便發展出「共同正犯的脫離理論」,…
共同正犯的脫離理論
出現的緣由 / 法理基礎
由於「既遂犯」無「中止犯」的適用,學說便發展出「共同正犯的脫離理論」
共同正犯基於「一部既遂,全部既遂」的法理基礎,某一行為人若已著手犯罪的分擔行為,則其對於最終的既遂結果亦須負責,與其他行為人一同成立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要件 / 情況
脫離成功
要件
心理上
行為人心理上欲脫離該犯罪
物理上
行為人消滅其行為對於犯罪的物理上貢獻
效果
「著手前」脫離
僅在「預備」階段
原則
「預備犯」不可討論「(廣義)共犯」
無罪
例外
該犯罪有處罰預備或陰謀時,至多負預備或陰謀之責
「著手後」脫離
符合「中止犯」的要件
成立「中止未遂」
不符合「中止犯」的要件
成立「普通未遂」
脫離失敗
行為人「未」消滅其行為對於犯罪的物理上貢獻
仍舊成立「共同正犯」
討論順序
其中有一人「已著手」或「既遂」
行為人成立「共同正犯」
分擔犯罪行為,而且屬於犯罪中不可或缺的人物
意義
若欲中止犯行的行為人已經完全切斷與犯罪結果的因果關係(物理上與心理上),則該行為人對於犯罪的影響力便從該時點起消失,其僅就切斷關係前的行為負責
某程度地打破「一部既遂,全部既遂」的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