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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律行為之附款 (第二節 條件 (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效力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負擔行為, 處分行為), 擬制成就或不成就…
第八章 法律行為之附款
第二節 條件
意義
「法律行為」之附款
準法律行為、事實行為、違法行為原則上不許附條件;例外
法律行為原則上均得附條件
「法律行為效力」之附款
「將來客觀不確定之事實」為附款
條件之種類
停止條件(民§99 Ⅰ)與解除條件(民§99 Ⅱ)
dif 契約之法定解除原因
隨意條件(意定條件)、偶成條件與混合條件
意義
區別實益
非純粹隨意條件、偶成條件、混合條件均得做為停止條件或解除條件,其法律行為均有效
表見條件
法定條件
不法條件
不能條件
既成條件
不許附條件之法律行為(忌避條件)
意義
法律行為附條件有背於公序良俗或違反法律規定
身分行為
法律有明文規定
妨害相對人私益
例外:相對人予以同意或條件與否係於相對人之行為
違反之法律效果
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效力
原則(民§99)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負擔行為
處分行為
擬制成就或不成就
原則:視為條件成就(民§101 Ⅰ)
例外:身分行為
視為條件不成就(民§101 Ⅱ)
期待權
第三人之利益
第三節 期限
意義
種類
附始期之法律行為與附終期之法律行為
約定期限、法定期限與裁定期限
不許附期限之法律行為
法律效果
原則(民§102)
期限到來前之效力
第四節 負擔
意義
法律效果
負擔之履行
履行之請求權人
契約責任
第一節 概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