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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定期报告 (时间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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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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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本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二) 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四) 按本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五)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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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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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披露申请: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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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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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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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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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非标准审计意见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二) 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三)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四)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五)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公司未及时披露、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本所有权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
按照本章规定所编制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一) 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三) 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四) 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五) 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六)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荐人制度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以及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申请其股票恢复上市、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由保荐人保荐。
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司申请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期间、申请重新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荐协议应当约定保荐人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
签订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作为保荐人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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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保荐书
保荐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恢复上市除外)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一)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概况;(二) 申请上市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情况;(三) 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四) 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五) 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六) 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七) 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保荐人公章。)、保荐协议、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以及与上市保荐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
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四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可能存在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的,应当督促发行人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本所报告。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更换:保荐人和发行人终止保荐协议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由发行人发布公告。新聘请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本规则第4.4条规定的有关文件。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提供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相关资料。发行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及时披露保荐代表人变更事宜。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应当符合:(一)股票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提交文件:(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公司章程;(五)依法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六)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九)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报告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十一)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十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函;(十三)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所持股份已在结算公司锁定的证明文件;(十四)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件的说明文件(如适用);(十五)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十六)上市公告书;(十七)本规则第5.1.6条所述承诺函;(十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交易所七个交易日内日决定)
承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豁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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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同意后,发行人应当于其股票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下列文件:上市公告书;公司章程;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法律意见书;上市保荐书。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与上市有关的信息。
董监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声明:(一)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三) 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四) 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五) 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六)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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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四)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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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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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选举
独立董事: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 (交易所5交易日内审核,不同意不得提交股东大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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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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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一)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四)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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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本所提交资料(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本规则第3.2.4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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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发行新股和可转债
发行: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办理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相关招股意向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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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
申请应当符合条件: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十五亿元;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五千万元;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认股权证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申请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上市时公司仍符合法定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上市申请书;申请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上市的董事会决议;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行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结算公司对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上市公告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标的证券和权证的情况报告、禁售申请;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募集说明书);公司关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情况说明;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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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时应当提交文件:(一) 上市报告书(申请书);(二) 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三) 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四) 法律意见书;(五) 发行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六) 结算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七)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募集说明书);(八) 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的说明;(九)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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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上市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 上市报告书(申请书);(二) 保荐协议或者财务顾问协议;(三)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或者财务顾问报告;(四) 发行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五) 结算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如适用);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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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内部职工股上市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 上市申请书;(二) 中国证监会关于内部职工股上市时间的批文;(三) 有关内部职工股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证明;(四) 有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说明;(五) 内部职工股上市提示公告;(六)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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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后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文件:上市流通申请书;有限售条件股份的持有人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有限售条件股份的持有人的有关限售承诺;限售条件已解除的证明文件;有限售条件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提示性公告: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包括以下内容: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和数量;有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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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提示性公告: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流通提示性公告。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数量;配售股份的发行价格;公司的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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