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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一、代理總論 (種類 (直接代理&間接代理 (間接代理 (非代理, 代理人以自己名義, 先對代理人發生效力,…
代理
一、代理總論
種類
直接代理&間接代理
以代理行為效力是否直接及於本人為準
直接代理
代理人以
本人
名義
效力直接及於本人
間接代理
非代理
代理人以
自己
名義
先對代理人發生效力
再依代理人與本人之
內部關係
間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ex.委任&行紀(寄賣)
區別實益
得否
適用代理
之規定
85律
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者,
為其委任事務之完成能否不授與代理權?
為委任事務之完成,
得不授與代理權
授與代理權→直接代理
未授與代理權→間接代理
委任事務之處理為內部基礎法律關係
代理權授與係為處理內部法律關係之授權手段
有權代理&無權代理
以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權為準
有權代理
在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為代理行為
要件
有代理人
代理人有代理權限
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之
代理人代理本人為代理行為
無權代理
無代理權,仍以本人名義為代理行為
要件
有代理人
代理人無代理權限
欠缺權限態樣
本人根本未授權
授權行為不成立、無效、被撤銷
逾越代理權限範圍
代理權已消滅
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之
代理人代理本人為代理行為
種類
表見代理
狹義無權代理
區別實益
效力是否及於本人
積極代理&消極代理
以代理人是否居於主動地位為準
積極代理
代理人以本人名義
為
意思表示之代理
消極代理
代理人以本人名義
受
意思表示之代理
區別實益
代理意思之表示方法
法定代理&意定代理
以代理權發生原因為準
法定代理
基於
法律規定
而取得代理權
意定代理
基於
本人授權
行為而取得代理權
區別實益
主要是代理人有無複任權(§537)
法定代理有複任權
本代理&複代理
以代理行為係由代理人或複代理人為之為準
本代理
代理人自己為代理行為
複代理
代理人以
自己
名義為本人
選任
複代理人
使其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為代理行為
區別實益
意思表示瑕疵就何人決定之
代理人&複代理人均為本人之代理人
一般代理&特別代理
以代理權有無特定範圍為準
一般代理
範圍無特定限制
特別代理
範圍受特定限制
區別實益
代理人是否須受特別授權
立法體例
為何將代理分成民總&債編作規範
立法者對代理權性質上誤認,此係
權限
非權利
授予代理權系無損益之中性行為
有認為
民總規定適用法定&意定代理
債編規定適用意定代理
通說認為此錯誤
理由
民總
§103、105本、106、110適用法定、意定代理
§104、105、107、108適用法定代理
債編
§167-169適用意定代理
§170、171適用意定、法定代理
代理行為效力發生之根據
本人行為說
代理行為係法律將其擬制為本人之行為,而得發生效力
共同行為說
代理行為係本人與代理人之共同行為,而得發生效力
代理人行為說
代理行為雖係代理人之行為,但其法律效果,
依據代理制度直接歸屬於本人
§103 採此說
功能
意定代理
私法自治之擴張
法定代理
私法自治之補充
意義
§103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受)之意思表示,直對本人發生效力
二、有權代理
要件
有代理人
代理人有代理權限
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之
代理人代理本人為代理行為
代理人
資格
完全行為能力人 V
限制行為能力人(§104) V 因代理權授與為中性行為,不影響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利益
無行為能力人 X
Q.限制行為能力人如何取得代理權?
§104 排除適用§96
Q.限制行為能力人能否有效為代理行為?
§104
§104為§77-85之特別規定,未排除§86-92 (因§105)
代理人 vs 使者
兩者區別
代理人
由自己決定意思表示之內容
身分行為不得代理
意思表示有瑕疵就代理人決之
使者
單純傳達他人已作成之意思表示
可藉使者傳達身分行為上之意思表示
傳達之意思表示有瑕疵就本人決之
使者之法律適用
類推
代理之規定
代理人 vs 代表人
兩者區別
代理人
與本人係2個人格關係
事實、不法行為不得代理
代表人
與被代表人係1個人格關係
事實、不法行為得為代表之客體
代表人之法律適用
類推
代理之規定
代理人 vs 占有媒介人
占有媒介人
基於一定法律關係而占有他人之物者
含直接占有人、占有輔助人(§941、942)
兩者區別
客體
代理客體為法律或準法律行為
占有媒介客體為事實行為
兩者關係
兩者相輔相成,使動產物權發生變動
ex.甲委任丙並授予代理權,丙代甲向乙買車並受領該車
不動產物權變動靠登記,無登記媒介人之概念
代理權
性質
法律上地位或資格
係得以本人名義,為、受意思表示之法律上地位或資格
係權限非權利
屬潛勢內容的靜態地位,不得為繼承之標的
發生原因
法定代理
意定代理
性質
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授權行為之瑕疵
依意思表示有瑕疵之一般規定處理 ex.詐欺、脅迫
授權方法 §167
內部授權
本人對代理人為授權之意思表示
外部授權
本人對第三人(相對人)為授權之意思表示
授權行為要式性
原則
不要式
例外
社員表決權之行使 (§52 III )
書面委任 (§531)
獨立性
意義
以原因關係之處理為目的
手段隨目的發生或消滅 (§108 I )
授權行為乃獨立之法律行為
態樣
僅內部基礎關係
ex.甲跟乙訂立僱傭契約
僅有代理權授與
因有內部基礎關係而授與代理權
效力
授權行為
有效
;基礎法律關係
有效
授權行為
無效
;基礎法律關係
無效
授權行為
無效
;基礎法律關係
有效
授權行為
有效
;基礎法律關係
無效
無因性
授權行為不因基礎法律關係之瑕疵而受影響
學說爭議
有因說
理論依據 §108 I
如基礎法律關係無效致授權行為無效,即為無權代理
法代不承認,則契約無效,相對人無法對本人主張
債務不履行責任或撤銷意思表示
無因說
認§108 I 為代理權消滅事由
折衷說〈王〉
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原則上肯定無因性
理由
§108 I 為代理權消滅事由
有助於交易安全之維護
兼顧相對人合理信賴 (特是外部授權之情形)
內部基礎法律關係無效之危險不能轉嫁給相對人承擔
問題
甲僱傭19歲丙幫其賣車,並授與代理權,丙以甲名義與乙成立345銀貨兩訖。甲丙明知該車泡過水、煞車不靈卻故意不告知,致其車禍受重傷。
範圍
法定代理
依法律規定定之
意定代理
依授權行為定之
代理權消滅
全部消滅
基礎關係終了 (§108 I )
本人全部終止代理權 (§108 II )
內部終止
對代理人終止
外部終止
對第三人終止
代理人全部拋棄代理權
代理人死亡or喪失行為能力
本人死亡or喪失行為能力;例外§550、551
一部消滅
本人一部終止代理權(§108 II )
內部終止
外部終止
代理權限制
意定限制
嗣後限制(§107)
62台上1099
內部限制
外部限制
法定限制
自己代理&雙方代理之禁止(§106)
避免利害關係衝突
適用於意定、法定代理
例外
經本人許諾。如願承擔風險,無禁止必要
專履行債務之行為。不生新利害關係
目的性限縮:法代單純無償贈與無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違反效力:無權代理
共同代理(§168)
性質為代理權限制,因在行為時,會受他代理權限制
如某依行為有欠缺或瑕疵,則其他意有欠缺或瑕疵而為無權代理
授權書之返還(§109)
以本人名義為代理行為
功能
方式
冒名行為
代理行為
得代理之行為
代理行為之瑕疵
三、無權代理
表見代理
意義
規範依據
要件
效力
概論
意義
要件
種類
狹義無權代理
意義
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