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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法律之解釋, 憲法訴訟法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彈劾人判決宣誓前辭職、去職、死亡 (不受理), 撤回 (判決前,立委全體2/3以上決議)…
1-7. 法律之解釋
憲法訴訟法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不因彈劾人之卸任、立院解散、立委期滿受影響
彈劾人判決宣誓前辭職、去職、死亡
不受理
撤回
判決前,立委全體2/3以上決議
20日就審期間
判決
大法官總額2/3以上同意
6個月內裁判
政黨違憲解散案
政黨的目的或行為危害
判決
大法官總額2/3以上同意
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參與
大法官總額過半數
同意
參與大法官過半數
國家機關
行使職權,牴觸憲法
立法委員
總額1/4以上,行使職權,牴觸憲法
人民聲請
裁判牴觸憲法,送達後6個月內
15日內,大法官3人認為應受理
憲法法庭決定受理與否
未達3人,公告送聲請人
國家機關之間
行使職權
憲法法庭
地方自治
行使職權,牴觸憲法
憲法訴訟法-裁判
判決
參與評議
大法官總額之2/3以上
同意
大法官總額過半數
裁定
參與
大法官總額過半數
同意
參與大法官過半數
案件受理
參與
大法官董額2/3以上
同意
參與大法官過半數
暫時處分
失效
業已裁判
過6個月
裁定撤銷
裁定
參與
大法官總額2/3以上
同意
大法官總額過半數,具附理由
自宣示、公告之日、送達之日生效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司法院院長
司法院副院長
資深大法官(年長者)
審查庭
審判長
同法庭審判長
大法官x3
2年調整一次
審理規則
司法院
全體大法官
法院組織法
憲法訴訟-一般程序
當事人
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人民
國家最高機關、發生爭議的機關
機關、被彈劾人
被聲請解散之政黨
地方自治團體與其立法行政機關
人民
共同聲請人
聲請
其中1~3人
撤回
全體聲請人
>10人但未選定
限期
指定
相對人
受審之對象
訴訟代理人
委任律師
不得>3人
憲法訴訟法
憲法法庭
司法院大法官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政黨違憲解散案
機關爭議案
地方自治保障案
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
統一解釋法律、命令案
司法院解釋
解釋憲法、法律、命令
憲法訴訟法-迴避
大法官、書記官、通譯
本人、其配偶、前配偶、有婚約者為當事人
現為、曾為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家長、家屬、三等親內血親、二等親內姻親
案件之證人、鑑定人
參與案件之裁判、仲裁
參與聲請
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
為律師時,同事務所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
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總額
憲法訴訟法-書狀聲請
書狀
事實與法律陳述
證據
聲明
附屬文件名稱數量
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之姓名、職業、住所
憲法法庭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機關關係
年月日
當事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機關名稱、所在地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管理人、訴訟代理人之簽章
憲法訴訟法-言詞辯論
大法官現有總額之2/3以上出席參與
3個月內宣示之,得延長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