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錯誤
類型
效果
包攝錯誤
容許錯誤
禁止錯誤(禁止規範錯誤)
「幻覺犯」
意義
誤解的客體
對於刑法上禁止規範的「整體不認知」
「禁止規範」的「整體」
廣義的禁止錯誤
意義
誤解的客體
雖然就刑法上的禁止規範有所認知,但卻對於該法規範的內容「認知不完全」,從而將其作有利於己的解釋,以為自己的行為不被包括於該構成要件的範圍內
「禁止規範」的「要件」
間接的禁止錯誤
意義
誤解的客體
雖然就刑法上的禁止規範有所認知,但卻對於「阻卻違法事由的法規範內容」(容許規範)認知錯誤,從而將其作有利於己的解釋,以為自己符合阻卻違法事由
「阻卻違法事由(容許規範)」的「要件」
意義
類型
對於刑法的誤解或不認知
反面包攝錯誤
反面容許錯誤
反面禁止錯誤
vs. 事實上的錯誤
未遂犯
既然對於該法規內容無認知或有所誤解,則當然不知自己的行為違反刑法,從而甚無處以刑罰之必要
責任理論
「不法意識」與「故意」分離,「故意」為主觀的構成要件(涉及「事實錯誤」),「不法意識」(涉及「法律錯誤」)則在有責性的階層
欠缺「不法意識」(不知法律),不影響「故意」的成立,僅與刑責的輕重有關
vs. 以往的「故意理論」(古典理論)
「不法意識」是「故意」的一部分(「不法意識」會影響「故意」的成立與否),均在「有責性」階層討論
§16
「不可避免」的法律錯誤
阻卻罪責
無罪
「可避免」的法律錯誤
不影響罪責
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Q:「可否避免」(可否歸責)的判斷標準?
查詢義務
必要時,須向專業人士或機關尋求協助,行為人若信賴此專業意見,雖然法院不予接受,但仍得主張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
行為人對於自己的行為是否涉及不法有所疑慮時,應努力尋找答案,查詢相關資訊以澄清誤解
知識程度
依行為人個人的社會地位及能力,在可以期待的範圍內,判斷其對於行為的違法能否有所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