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錯誤

類型

效果

包攝錯誤

容許錯誤

禁止錯誤(禁止規範錯誤)

「幻覺犯」

意義

誤解的客體

對於刑法上禁止規範的「整體不認知」

「禁止規範」的「整體」

廣義的禁止錯誤

意義

誤解的客體

雖然就刑法上的禁止規範有所認知,但卻對於該法規範的內容「認知不完全」,從而將其作有利於己的解釋,以為自己的行為不被包括於該構成要件的範圍內

「禁止規範」的「要件」

間接的禁止錯誤

意義

誤解的客體

雖然就刑法上的禁止規範有所認知,但卻對於「阻卻違法事由的法規範內容」(容許規範)認知錯誤,從而將其作有利於己的解釋,以為自己符合阻卻違法事由

「阻卻違法事由(容許規範)」的「要件」

意義

類型

對於刑法的誤解或不認知

反面包攝錯誤

反面容許錯誤

反面禁止錯誤

vs. 事實上的錯誤

未遂犯

既然對於該法規內容無認知或有所誤解,則當然不知自己的行為違反刑法,從而甚無處以刑罰之必要

責任理論

「不法意識」與「故意」分離,「故意」為主觀的構成要件(涉及「事實錯誤」),「不法意識」(涉及「法律錯誤」)則在有責性的階層

欠缺「不法意識」(不知法律),不影響「故意」的成立,僅與刑責的輕重有關

vs. 以往的「故意理論」(古典理論)

「不法意識」是「故意」的一部分(「不法意識」會影響「故意」的成立與否),均在「有責性」階層討論

§16

「不可避免」的法律錯誤

阻卻罪責

無罪

「可避免」的法律錯誤

不影響罪責

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Q:「可否避免」(可否歸責)的判斷標準?

查詢義務

必要時,須向專業人士或機關尋求協助,行為人若信賴此專業意見,雖然法院不予接受,但仍得主張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

行為人對於自己的行為是否涉及不法有所疑慮時,應努力尋找答案,查詢相關資訊以澄清誤解

知識程度

依行為人個人的社會地位及能力,在可以期待的範圍內,判斷其對於行為的違法能否有所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