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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為(2) (「罪名」的認定 (例外說 (犯罪行為 = 結果階段的行為 (觀察「結果階段的行為」是「故意」或「過失」,以定其罪名)),…
原因自由行為(2)
「罪名」的認定
例外說
犯罪行為 = 結果階段的行為
觀察「結果階段的行為」是「故意」或「過失」,以定其罪名
先行行為說
犯罪行為 = 原因階段的行為
觀察「原因階段的行為」是「故意」或「過失」,以定其罪名
前置說
犯罪行為 = 原因階段與結果階段的「整體行為」
綜合觀察「原因階段的行為」與「結果階段的行為」是「故意」或「過失」,以定其罪名
必須前後兩階段的行為均為「故意」,始能論以「故意」的罪名
「著手」的時點
Q:應以「原因行為階段」或「結果行為階段」作為判斷「著手」與否的標準?
結果階段說
實務
以「結果行為」作為認定標準
為「例外說」所採
「原因自由行為」的問題僅涉及責任能力,與著手無關,因此仍應依一般看法,以「開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時」,作為著手的時點
折衷說
原則上採「原因階段說」,但是在具體個案中,若行為人在結果階段未實行構成要件行為時,則例外採「結果階段說」
目的
避免擴大未遂的範圍
原因階段說
學說
以「原因行為」作為認定標準
為「前置說」與「先行行為說」所採
在有責任能力的狀態下實施犯罪行為,並且已經無法控制事件的發展時,即為著手
原因自由行為含有前後相續不可分的「原因階段」與「結果階段」,此二階段應同時兼顧,前階段的行為亦為評價的對象,故應以「原因行為」作為著手的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