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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中公司之問題 (公司發起人為設立必要行為連帶負責 (公司法155ii (發起人對於公司在設立登記前所負債務,在登記後亦負連帶責任。),…
設立中公司之問題
公司發起人為設立必要行為連帶負責
公司法155ii
發起人對於公司在設立登記前所負債務,在登記後亦負連帶責任。
公司法150
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關於公司設立所為之行為,及設立所需之費用,
均應負連帶責任,其因冒濫經裁減者亦同。
設立登記後之效果
公司法6
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
公司法12
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
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公司發起人之認定
最高93台上字第2188號判決
公司法129
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
份總數。
四、本公司所在地。
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
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公司發起人為開業準備行為連帶負責
公司法19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
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
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