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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 (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行使行政職權,並承當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 (行政相關人、行政相對人, 誰蓋章署名,誰被告), 類型 (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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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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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行政機關
- 中央行政機關:國務院及部委行署、總、局
- 地方行政機關:省市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政府、派出機構、派出機關
派出機構:派出所(設立者公安局),行政職權:警告、500以下罰款
派出機關:街道辦事處(設立機關市轄區、批准機關上一級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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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
行政機構設置
地方政府行政機構
- 設立撤銷合併或變更名稱,本級政府提出方案,報上一級政府批准
- 縣級以上設立撤銷合併,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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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級政府機構的編制管理
原則
- 應當適用行政編制,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
- 行政編制與事業編制不得混用
- 地方事業單位機構的編制管理辦法,有省編辦擬定,報國編辦審核,由省級政府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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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調整
- 各級政府可在編制總額內調整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編制
- 同一個行政區域內不同層級之間調配適用行政編制,應當由省編辦報國編辦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