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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 (各論 (債 (by 非法律行為 (侵權行為 (網路傳播 28 (行為地法 (行為人住所地法), 損害發生地法 (行為人得預見),…
涉外民事
各論
債
by 法律行為
一般法律行為
:pen::pen::pen:
方式 16
該行為所應適用法律
行為地法
任一
:pen::pen::pen::pen:
實質 20
成立
當事人明示意思
關係最切法律
足徵the法律行為
1 more item...
不動產
1 more item...
推定
效力
票據上權利 21
成立/效力 I,II
當事人明示意思
行為地法
付款地法
行使/保全 之 方式 III
行為地法
指示證券/無記名證券 22
行為地法
付款地法
by 非法律行為
無因管理 23
事務管理地法
不當得利24
非給付型
利益受領地法
給付型
給付原因法律關係準據法
侵權行為
一般 25 :pen::pen:
侵權行為地法
另有關係最切法律
商品製造 26 :pen:
商品通常使用消費而生
商品製造人之本國法
商品製造人
事前同意
被害人選定
被害人買受該商品地之法
被害人之本國法
損害發生地法
可預見
不公平/限制競爭 27
市場所在地法
法律行為應適用法
有利被害人
網路傳播 28
行為地法
行為人住所地法
損害發生地法
行為人得預見
被害人本國法
人格權被侵害
行為人以之營業
營業地法
保險給付 29
保險契約應適用法
例外
得直接請求
訴後合意 31 :pen:
中華民國法律
by 法律事實 30
事實發生地法
代理
本人
代理人
明示合意
關係最切地法
相對人
債之變動
債權讓與 32
:pen::pen::pen:
for債務人效力
原債權成立/效力 所應適用法律
20
for第三人效力
:pen:
if 第三人提供擔保
the擔保權成立/效力 所應適用法律
38
債務承擔 33
for債權人效力
原債權成立/效力 所應適用法律
20
for第三人效力
if 債權人有擔保
對第三人之擔保權
the擔保權成立/效力 所應適用法律
38
債之清償
第三人清償 34
by 特定法律關係
對債務人求償權
the 特定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共同債務人清償 35
數人負同一債務
清償的對沒清償的求償權
債務人間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身分
夫妻
婚約
成立 45I
方式 45I但
當事人一方本國法
婚約訂定地法
各該當事人本國法
效力 45II
當事人共同之本國法
共同住所地法
關係最切法律
婚姻
成立 46
方式 46但
舉行地法
當事人一方本國法
各
該當事人本國法
效力 47
夫妻共同本國法
共同住所地法
關係最切法律
夫妻財產制
原則
書面合意 48I
一方之本國法
住所地法
:pen:
無合意/合意法律無效 48II
夫妻共同本國法
共同住所地法
關係最切法律
例外
夫妻的不動產 48III
by the 所在地法
應從特別規定
保護善意第三人 49
應適用外國法
在中華民國之財產
中華民國法律
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
離婚 50
成立
效力
夫妻共同本國法
協議時/起訴時
共同住所地法
關係最切法律
扶養 57
扶養權利人本國法
繼承
遺囑
成立 60I
成立時
遺囑人本國法
:pen::pen:
效力
撤回 60II
撤回時
:pen:方式 61
遺囑訂立地法
遺囑人住所地法
死亡時
任一
不動產所在地法
about不動產
被繼承人本國法
死亡時
例外
中華民國法律
在我國的遺產
我國民有繼承權 58但
無人繼承 59
父母子女
:pen::pen:
子女身分(婚生)51
子女
本國法
婚姻關係消滅時
出生時
母
母之夫
準正52
生母&生父婚姻效力適用法
47
認領53
成立
認領人
被認領人
本國法
認領時
起訴時
if=胎兒
母之本國法
或
效力
認領人
本國法
收養54
:pen:成立/終止 I
收養人
本國法
被收養人
by 各
效力 II
收養者
本國法
法律關係55
子女
本國法
監護 (輔助準用)
原則 56I
受監護人本國法
例外 56I但
在中華民國有住居所的外國人
依 the本國法
應置監護人
無人行使職務
在我國受監護宣告
物權
物權本身
by 物 38I
物之所在地法
:pen:
if 所在地變更 III
原因事實完成時
物之所在地法
:pen:
例外
船舶 38IV前
船籍國法
航空器 38IV後
登記國法
外國輸入我國
之動產 40
效力
中華民國法律
成立
輸入前 依所在地法
託運期間 41
:pen:
目的地法
by 權利 38II
權利成立地法
:pen:
智慧財產權 42
權利應受保護地
例外 II
by 受僱人職務上完成
the 僱傭契約應適用法律
提單
載貨證券 43
載貨證券記載應適用法律
關係最切法律
集保證券 44
集中保管契約明示適用法律
關係最切法律
物權行為- 方式 39
該物權應適用法律
主體
自然人
10:pen::pen::pen::pen:
行為能力
本國法
例外
國籍變更
既為成年永為成年
我國法
if肯認
在我國的行為
:green_cross:身分行為
:green_cross:在外國不動產的行為
9
權利能力
本國法
11:pen::pen:
死亡宣告
外國人
在我國有住居所
應依我國法律
中華民國法
依親
配偶
直血親
在我國有財產
本國人
民訴626
12
監護宣告
輔助宣告
監護 56
外國人
當事人本國法
在我國有住居所
無人行使職務
在我國受監護宣告
中華民國法
本國人
民訴597
民訴624-1
宣告 12
原因
當事人本國法
中華民國法
效力
中華民國法
法人
法人屬人法
設立準據國法
內部事項
外國法人
適用範圍
在台分支機構
by我國法設立
中華民國法
通則
本法規定
no
:arrow_right:其他法律規定
no
:arrow_right:法理
yes
當事人本國法
if多數國籍
關係最切的國籍
if無國籍
住所地法
if多數住所
關係最切的住所地
if住所不明
居所地法
if多數居所
1 more item...
if居所不明
1 more item...
反致 6
其他法律
中華民國法律
if規避 7
強制/禁止規定
一國數法 5
:arrow_right:the法律適用規定
if規定不明:pen:
the國&人關係最切的法律
背我公序良俗 8
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