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妨害自由罪章(2)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 (§297 Ⅰ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結果 (「既遂」與「未遂」的判斷 (有無出中華民國領域外),…
妨害自由罪章(2)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
§297 Ⅱ
未遂犯
§297 Ⅰ
主觀構成要件
意圖
「營利」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結果
「既遂」與「未遂」的判斷
有無出中華民國領域外
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
行為
施用詐術
買賣人口為性交或猥褻罪
§296-1
Ⅲ
Ⅵ
未遂犯
行為
犯前二項之罪
違反本人意願
強暴
其他方法
脅迫
催眠術
恐嚇
藥劑
監控
Ⅳ
行為
使之隱避
媒介
藏匿
收受
行為客體
被買賣、質押之人
Ⅱ
Ⅵ
未遂犯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
犯前項之罪
主觀構成要件
意圖
「使人為性交或猥褻」
Ⅴ
行為
「包庇」
包容庇護
使其得不被發現或追訴
對於犯罪之事不加以舉發
行為主體
純正身分犯
公務員
Ⅰ
Ⅵ
未遂犯
行為主體
必要共犯
「對向犯」
收受價金之人
支付價金之人
行為
「買賣」
以人作為金錢交易的商品,在給予金錢的對價之後,將被害人置於他人的實力支配之下
「質押」
以人為質而換取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