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十、 國際民商事關係的法律適用 (婚姻家庭關係 (結婚 (實質條件 (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 (同一個國家), 共同國籍國法律, 婚姻締結地法律,…
十、 國際民商事關係的法律適用
婚姻家庭關係
結婚
實質條件
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
(同一個國家)
共同國籍國法律
婚姻締結地法律
無經常居所地、無共同國籍國,即採用婚姻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
程序條件
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國籍國法律,均有效
在華婚姻的程序要件
中-外(含港澳台)
雙方共同至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結婚登記
省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外-外
準備好所要求的證件,可予辦理
領事婚姻
駐在國認可前提下,僑居外國的本國公民到本國在駐在國的外交機關或臨時機關辦理結婚手續
條件:
必須與中國有條約和相互承認領事婚姻制度
同為一國國民
夫妻關係
人身關係(不可選法律)
eg. 姓名權、同居義務、忠貞及扶助義務、夫妻代理權
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
無,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再無,適用與他們有最密切聯繫國家法律
財產關係(可選用法律)
eg.婚前財產的效力、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財產管理、處分和債務承擔
可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
沒選擇,
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
無經經常居所地,
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父母子女人身、財產關係
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
無經常居所地,則選有利於保護弱者權益的法律
離婚
協議離婚
協議選擇適用其中一方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國籍國法律
沒選擇,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
無,選擇共同國籍國法律
無,選擇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訴訟離婚
適用法院地法律
(哪裡提出,適用哪裡法律)
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
原則
只要有住所(久住)或經常居所,我國法院即有管轄權
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原告在我國有住所或經常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所地的法院可管轄
特殊
國內結婚,僑居國外
,如定居國規定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約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則由我國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法院管轄
國外結婚,僑居國外
,如定居國規定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則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所地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
一方在國內,一方在國外
,任意一方住所地法院即可管轄
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
,一方提離婚,應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轄
已離婚,雙方均在國外,對財產分割
提出訴訟,由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掛下
監護
當事一方罪有利於保護被監護人權益的法律
收養
唯一重疊適用
:red_flag:
收養條件和手續,同時適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
外國人收養中國孩
親自來華
辦理手續
夫妻共同收養,
共同
來華辦理手續
一方不能來,提供
書面委託
另一方;委託書需經
所在國公證和認證
收養效力,適用於
收養時收養人
經常居所地法律
收養關係
解除
,適用收養時
被收養人
經常居所地法律或法院地法律
扶養
(保護弱者)
包含父母對子女撫養、子女對父母贍養、夫妻間扶養
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中有利於保護被扶養人權益的法律
法定繼承
採區分制
動產
適用被繼承人
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
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
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民事主體的法律適用
自然人
經常居所地
已經連續居住1年以上
該地為其主要生活中心(eg. 工作、家人)
就醫、勞務派遣、公務除外
自然人國籍
兩個以上國籍,適用經常居所地國籍國法律
所有國籍國均無經常居所的,使用與其最有密切聯繫的國籍國法律
無國籍或國籍不明,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
宣告死亡,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
一般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
例外:
行為地法限制經常居所地法(eg. 經常居所地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地法為由民事行為能力人,依行為地法)
特殊法律行為例外(eg. 婚姻家庭、繼承除外,不適用經常居所地法)
自然人經常居所地不明,行為能力適用其現在居所地法律
法人
國籍=
設立登記地
中國境外設立的公司
法人經常居所地、住所、主要辦事機構在同一地方
住所=
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營業所=經常居所地
權利能力和法律適用
適用登記地法律,以經常居所地(主營業地)法律作為補充
代理的法律適用
代理適用代理行為地法律
被代理人及代理人的民事關係,適用代理關係發生地法律
可協議選擇委託代理適用法律
信託法律適用
可協議選擇信託適用法律
沒選擇,適用
信託財產所在地法律
或
信託關係發生地法律
物權關係
不動產: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動產
當事人可協議選擇動產物權適用法律
沒選擇,以法律事實發生時動產所在地法律
在途動產物權
當事人可協議選擇物權發生變更適用的法律
未選擇,適用運輸目的地法律
債權關係
合同
一般合同
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選擇、變更,以明示方式進行
一審辯論終結前協商一致,選擇、變更,法院予以准許
意思自治的限制
外國法律損害中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適用中國法律
必須適用中國法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
條件
主體一中一外
合同在中國境內履行
特征性履行性方法來確認與合同最為密切聯繫的法律
如何認定合同特征
1-17條
P115
特點:
前提當事人沒有選擇法律
多數適用“非支付價款方”
如明顯與另一國有更為密切的聯繫,適用另一國法律
消費者合同
原則:
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
例外:
消費者自願選擇商品或服務提供地的法律
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
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的,應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
勞動合同
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
無法確定勞動者固定工作地,適用用人單位主營業地法律
勞務派遣合同
適用勞務派出地法律
侵權行為
協議選擇- 按照其協議(當事人應提供該國法律內容)
無協議,雙方有共同居所- 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
以上皆無- 侵權行為地法律
特殊侵權行為
產品責任
適用
消費者經常居所地
法律
消費者選擇適用侵權人
主營業地法律、損害發生地
法律的,或侵權方在被侵權方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營業活動的,適用侵權人主
營業地法律或損害發生地
法律
網絡或其他方式侵權人格權
人格權內容,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
人格權侵權法律,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
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
適用當事人
協議選擇
適用的法律
未選,則當事人
共同經常居所地
法律
無,適用不當得利、無因管理
發生地
法律
知識產權
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
=何國的知識產權
轉讓與許可
可以協議選擇知識產權轉讓和許可適用的法律
知識產權侵權
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
侵權發生後,協議選擇法院地法(被請求保護地法)
商事關係
票據關係
涉外票據:票據行為(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等)是否其中一部分發生在國外
(最為聯繫緊密原則)
票據當事人能力
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其本國法律
行為能力在本國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在行為國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適用行為地法律
票據行為方式
一般取決於行為地法律
協議可使用付款地法律
背書、承兌、保證、付款,適用行為地法律
持票人責任
票據的提示期限、有關拒絕證明的方式、出具拒絕證明的期限,適用付款地法律
票據追索權行使期限
適用出票地法律
票據喪失時權利保全程序
適用付款地法律
海事關係
船舶物權
所有權:船旗國法律
抵押權:船旗國法律
光船租賃(不配備船員)前或期間設立抵押權:原船舶登記過法律
船舶優先權: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優先權:對特定的債權,船舶價值擔保其優先受償
“只認船,不認人”
先發現船即可申請海事法院進行扣押,法院拍賣變賣船舶方式來進行償付債權(eg.船員工資、船體維護欠款)
船舶碰撞損害賠償
衝突規範
相同船旗國-船旗國法律
不同船旗國,公海碰撞-受理案件之法院所在地法律
其他- 侵權行為地法律
賠償責任限制,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特有制度:鼓勵海事航運發展,海難事故賠償底線為船舶價值和運費或船舶噸位確定的法定限額
共同海損理算:適用理算地法律
海損事故損失,由
全體受益方共同分攤
民用航空關係
民用航空器物權
所有權:適用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國法律
抵押權:適用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國法律
優先權:適用法院所在地法律
(優先權:a. 救援該民用航空器的報酬;b. 保管維護該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費用。以上費用,後發生先受償)
對第三人的侵權
公海上空對水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對地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侵權行為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