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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戰爭與武裝衝突法 (戰爭的後果 (交戰國人民及財產影響
對敵產處理
對公產
除開使領館的財產檔案外,可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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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戰爭與武裝衝突法
戰爭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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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關係受到影響交戰國間
- 以維持友好為前提的條約立即廢止
- 政治經濟類條約(商務、引渡等)停止效力,效力如何暫定
- 固定條約(邊境、割讓)繼續維持
交戰國與非
- 明文規定戰時中止,效力中止
- 多邊條約或有關衛生、醫藥條約不受影響;但與戰爭衝突,可中止執行,戰後再恢復
- 戰爭規範的條約效力更應嚴格遵守
交戰國人民及財產影響
對敵產處理
- 對公產
除開使領館的財產檔案外,可予沒收
佔領區內軍事性敵國動產可征用;不動產可使用(不可變賣、佔有及變更物權)
軍事性不動產必要時可破壞
- 對私產
可予以限制,不可沒收
佔領區內私產不可干涉或沒收,可征用
- 對船舶
對敵國公私船舶、航空器及其貨物,均可拿捕沒收
對中立國船上的敵國私產,用於戰爭目的的可拿捕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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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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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與義務
權利
- 中立國領土主權應受到交戰國尊重
- 權益應受到保護:使節、人民免受虐待等
- 商務外交關係保持正常
義務
- 不作為義務
不可間接或直接提供軍事支持或幫助(給養、軍備、貸款、提供庇護)
- 防止義務
防止其領土作為交戰之用或利用其資源、軍備過境等
- 容忍義務
對於其船舶臨檢、處罰、非常征用
對戰時平民和戰爭受難者的保護
《日內瓦公約》
特點
- 包括傳統意義上的戰爭,還含武裝衝突,即使一方不承認有戰爭狀態
- 交戰中,只要有締約國即對締約國有約束力
- 一定條件下對於非締約國適用(人道考量)
主要內容
戰俘待遇
- 安全地帶
- 不得作為人質(不得傷害、恫嚇、報復等)
- 自用物品歸其所有,保障民事權利
- 維持其健康及醫療
- 尊重風俗習慣
- 准許通訊及收寄郵件
- 司法保障,辯護權、上訴權
- 使用其語言
- 不可歧視種族、宗教、國籍等,但可對於其職位、性別、健康、年齡等進行區別對待
- 戰後立即釋放戰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