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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國際法院 (訴訟管轄權 (對人管轄 (可作為訴訟當事國
會員國
非會員國但《國際法院規約》當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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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國際法院
15名法官組成,不可重複國籍
法官
- 程序性事項
- 無一票否決權
- 2/3多數決
- 任期9年,可連選連任
-
專案法官
- 涉及國籍國案件,不迴避。除非就任法官前參與過該案
- 案件審理時,有一國國籍的法官,另外一方可選派一位專案法官參與審理。雙方均無,雙方均可選派。
-
訴訟管轄權
對人管轄
可作為訴訟當事國
- 會員國
- 非會員國但《國際法院規約》當事國
- 以上皆非,預先向國際法院書記處交存一份聲明,表示願意接受管轄,並履行義務
-
對事管轄
- 自願管轄,達成協議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
- 協定管轄,條約或協定中約定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
- 任擇強制管轄,是否發表聲明自己決定,一旦發表聲明,國際法院即有管轄權
(兩個或以上國家發表聲明;法律爭議發生在兩個發表過此聲明的國家之間)
咨詢管轄權
-
合格主體
- 直接請求權:只能是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就任何法律問題請求咨詢
- 無直接請求權:其他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聯合國授權後,僅就工作範圍內法律問題請求咨詢
判決
- 終局性,產生約束力,必須履行
- 拒不履行,不得向安理會申訴,安理會可建議及採取措施執行決議
- 若有爭執,可請國際法院解釋
- 新事實出現,可申請複核判決(類似民訴再審制度)
聯合國
-
秘書長
- 安理會推薦
- 聯合國大會任命
- 屬於實質性事項
- 1/2簡單多數決
《聯海》和國際海洋法法庭
爭端解決機制
- 可採取自行選擇的任何和平方式
- 強制程序
a. 可選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仲裁法庭、特別仲裁法庭
b. 未達成合意,即選仲裁法庭
強制程序的不適用:
-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上行使主權產生的爭端
- 書面聲明排除強制程序的爭端(海洋劃界、領土爭端、軍事活動、歷史海灣所有權、安理會正在行使管轄權)
國際海洋法法庭
-
對人管轄範圍
- 公約所有締約國
- 管理局和作為勘探和開發海底礦物資源合同人的自然人和法人(“平行開發制”。須用盡當地救濟;擔保國和國籍國應邀參加司法程序)
- 管轄權被授予的協定的當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