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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法律行為之效力 (第三節 得撤銷之法律行為 (撤銷之要件 (撤銷權存在, 為撤銷之意思表示, 撤銷權人對相對人為撤銷), 撤銷之法律效果…
第十章 法律行為之效力
第三節 得撤銷之法律行為
意義
撤銷之要件
撤銷權存在
為撤銷之意思表示
撤銷權人對相對人為撤銷
撤銷之法律效果
自始無效
惡意之責任
承認
無效法律行為之撤銷
甲之法定代理人未承認前,乙即讓與丙
甲之法定代理人事後拒絕承認
法律行為之無效與得撤銷並非互斥,而得併存
第四節 效力未定之法律效果
意義
須得第三人同意之法律行為
意義
得撤銷
效力未定
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無效
同意之性質
形成權
效力
無權處分
意義
處分之性質
權利標的物
無權利人
有權利人之承認
效力
效力未定
事後取得權利
處分自始有效之問題
數處分相牴觸
無權代理之相關問題
第二節 無效之法律行為
意義
自始無效
當然無效
確定無效
絕對無效
法律效果
不生效力
全部無效
無效法律行為之轉換
意義
轉換之方式
依法律規定而轉換
依解釋而轉換
損害賠償
第一節 概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