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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事法 (健全自我成長- 人性尊嚴之尊重 (具體內容 (組織資訊-公約13、17, 意見表明-公約13, 隨機選擇人際關係),…
少事法
健全自我成長-
人性尊嚴之尊重
保障意見表明權+提供資訊&環境
~形塑發展多元人格(自律自決
具體內容
組織資訊-公約13、17
意見表明-公約13
隨機選擇人際關係
少事§1-
自我成長+限縮干預方式
~決定未來✖️保障支援多樣的自主發展
社會化過程-
互為主體地雙向溝通交流過程 :
~~~~~單向的條件化✖️
公約§3-
最佳利益為優先
先議權
移送少年法院後-保護or刑事
公約§40Ⅲ~少§18Ⅰ
Q-移送法院前之空白期?
檢警介入必要╴少§3-2、3-3增訂理由
~~~~~~~審理細則§2Ⅰ、3
個別處
遇原則
具象化-少§19、少§42
個案不同+保護優先=最佳利益決定
保護處分本質上僅有
適合之別而無輕重之分
公約§40 Ⅳ
保密原則
塗銷相關紀錄-少§83-1
—定義&客體
公約§40+少§34、49、83+兒權§69
處理少年事件之所有階段均應充分保護隱私
同心圓理論
結構
核心-少年
外層-兩防護圈
1-親權者+教育者
2-司法+行政機關
運作
1-功能尚存~排除不當干擾
1-功能有損~修護機能+輔以輔導
1-功能喪失~積極介入輔導
少年事件v刑事案件
少保
目的不同~程序非一致
少§24-準用刑訴限制
少刑
整體規範意旨-仍係特殊處遇+保護發展
非刑訴之追訴處罰為原則(特別預防思想✖️
拘束自由
最後手段性
自由社會隔離+重大影響身心&名譽等人格權
公約§37b+少§71Ⅰ、少§26
審理對象
犯罪事實或虞犯事由
需保護性
犯罪危險性
少年人格&環境
第一層防護圈功能
(除去成長障礙)
保護契合性
為除去危險應採取之手段
各處遇機關事實上之能力界線
審前調查
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準則第16點+少§19
調查內容
與事件有關之行為╴§3Ⅰ各款事由
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
、社會環境、教育程度、其他必要事項
協商式審理
少§19、39、少保審§19
以宣示筆錄代替裁定書之弊端與不當準用
分別隔離
公約§37c+少§3-3+71Ⅱ+少觀所設置與實施通則§4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