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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的要件:客觀要件 (「防止其結果之發生」 (中止行為 (「作為犯」 (區分標準 (主觀理論 (行為人的主觀想像及對於行為事實的認識,應以何時…
「中止」的要件:客觀要件
「防止其結果之發生」
中止行為
「不作為犯」
無區分「既了未遂」與「未了未遂」的實益
除了消極的放棄犯行之外,尚須有積極的救助行為
「作為犯」
區分標準
主觀理論
行為人的主觀想像及對於行為事實的認識,應以何時為基準?
評析
兩者仍不夠精確
輔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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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觀測理論
事前犯罪計畫的有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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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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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臨界理論
通說
行為人「最後的實行行為」完畢後
在犯罪的「最後行為時」,依行為人的主觀想像及對於行為事實的認識,是否認為其已完成犯行的所有步驟?
「未了未遂」
實行行為「未完成」
行為人主觀上認為若不繼續實行犯行,則犯罪結果不會發生
「既了未遂」
實行行為「已完成」
行為人主觀上認為已完成犯行的所有步驟,不須再做其他行為,犯罪結果即會發生
「未了未遂」
實行行為「未完成」的未遂
消極的放棄犯行
「既了未遂」
實行行為「已完成」的未遂
積極的救助行為
消極的放棄犯行
因果關係
「中止行為」與「犯罪未既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若出現「反常的因果歷程」時
「假設性的因果關係」
依「事後鑑定」的結果,行為人的中止行為,有極大的機率可阻止結果發生
若當時送醫成功,被害人應不至死
EX:行為人「將被害人送醫急救的行為」與行為人的「殺人未遂」之間,有無因果關係?
「事實上的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