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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建築物 (考題 (區分所有人分別共有共同部分, 民法關於相鄰關係之規定,於區分所有建築物,準用之, 區分所有人分別共有基地所有權,…
區分所有建築物
考題
區分所有人分別共有共同部分
民法關於相鄰關係之規定,於區分所有建築物,準用之
區分所有人分別共有基地所有權
區分所有建築物與其座落之基地係各自獨立之不動產
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
區分所有權之性質為所有權
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專有部分
共有部分
基地之權利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
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
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
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
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
專有部分
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
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
共有部分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專有部分
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
共有部分
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