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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結果犯(要件) (主觀上對於「加重結果」非出於「故意」 (VS. 結合犯 (綜合兩個「故意犯」的犯罪類型),…
加重結果犯(要件)
主觀上對於「加重結果」非出於「故意」
VS. 結合犯
綜合兩個「故意犯」的犯罪類型
加重結果犯是綜合「故意犯」與「過失犯」的犯罪類型
§17
對於「基本犯罪」有「故意」,對於「加重結果」的發生有「過失」
客觀上具有預見可能性
一般人對於該加重結果的發生,有預見的可能
「加重結果」與「基本犯罪」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危險的關聯性(犯罪特有的風險)
「加重結果」與「基本犯罪」的「行為」或「結果」,具有特殊的危險關聯性
行為危險
類型
§302 Ⅱ
妨害行動自由罪之加重結果犯
§289 Ⅱ、§290 Ⅱ、§291 Ⅱ
墮胎罪之加重結果犯
§226 Ⅰ
強制性交或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
§325 Ⅱ
搶奪罪之加重結果犯
§328 Ⅲ
強盜罪之加重結果犯
「基本犯罪」的「行為」有導致加重結果發生的危險
著重於行為本身的危險性
基本犯罪即使「未遂」亦可成立加重結果犯
結果危險
類型
§278 Ⅱ
重傷罪之加重結果犯
§293 Ⅱ
遺棄罪之加重結果犯
§277 Ⅱ
傷害罪之加重結果犯
「基本犯罪」的「結果」有導致加重結果發生的危險
基本犯罪必須「既遂」始得成立加重結果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