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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 / 輔助宣告制度 (聲請人 (§14 Ⅰ (監護宣告), §15-1 Ⅰ (輔助宣告)), 效果 (受監護宣告之人 (§15 (無行為能力))…
監護 / 輔助宣告制度
聲請人
§14 Ⅰ
監護宣告
§15-1 Ⅰ
輔助宣告
效果
受監護宣告之人
§15
無行為能力
受輔助宣告之人
§15-2
不喪失「行為能力」
大量準用「限制行為能力」之規定
Ⅰ 本文
原則
為「重要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違反的效果
§15-2 Ⅱ
Ⅰ 但書
例外
無庸得輔助人同意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制度目的
彌補「行為能力制度」的不足,保護有需要的「成年人」(受監護 / 輔助宣告之人),以維護其人格尊嚴,確保其權益
事由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不能」
§14 Ⅰ
監護宣告
為意思表示
受意思表示
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能力顯有不足」
§15-1 Ⅰ
輔助宣告
為意思表示
受意思表示
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