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死亡宣告制度 (意義及制度目的 (意義 (失蹤人失蹤達一定期間後,法院因特定人的聲請,而宣告該失蹤人死亡), 制度目的…
死亡宣告制度
意義及制度目的
意義
失蹤人失蹤達一定期間後,法院因特定人的聲請,而宣告該失蹤人死亡
制度目的
自然人失蹤後,其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因此自然人若失蹤達一定期間後,有必要使其以「住居所」為中心之法律關係歸於確定
效力
開始財產法及身分法上的清算關係
財產法
身分法
婚姻
繼承
若被宣告死亡者尚生存時,其能力不受影響
死亡宣告之制度目的
結束以失蹤人的住居所為中心之法律關係
並不剝奪失蹤人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或責任能力
死亡時期的認定
§9
§11
要件
§8
生死不明繼續達法定期間
80歲以上之失蹤人
3年
發生「特別災難」
1年
一般情形
7年
聲請人
檢察官
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人
有失蹤事實
自然人離去其住居所而生死不明之狀態
失蹤人歸來後的法律關係
家事事件法 §163
Ⅰ
本文
原則
死亡宣告之撤銷或變更,對於任何人均有效力
但書
例外
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例子
「後婚」的「雙方」均須為「善意」,其婚姻的效力方不受影響
Ⅱ
Q:「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
以死亡宣告為原因,而直接取得失蹤人財產權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