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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2):準強盜罪 (§329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 (「施以強暴、脅迫」 (對象不限於先前竊盜或搶奪行為的被害人),…
強盜(2):準強盜罪
§329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情狀
Q:何謂「當場」?
行為結果
Q:「既遂」與「未遂」的區分?
行為主體
犯「竊盜」或「搶奪」之人
Q:竊盜或搶奪行為,必須達到何種程度?
Q:竊盜或搶奪行為,不論「既遂」或「未遂」,是否均能成立本罪?
Q:未為竊盜或搶奪行為之人,應如何論處?
行為客體
他人之物
行為
「施以強暴、脅迫」
對象不限於先前竊盜或搶奪行為的被害人
Q:是否必須達到如同強盜罪「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
行為態樣
行為人必須先為竊盜罪或搶奪罪之後,再當場施以強暴、脅迫
主觀構成要件
Q:「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湮滅證據」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