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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消滅時效 (第五節 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 (債權人享有抗辯權 (抗辯權發生主義, 時效完成後之給付, 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行使),…
第十二章 消滅時效
第五節 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
債權人享有抗辯權
抗辯權發生主義
時效完成後之給付
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行使
效力及於從權利
原則
例外
擔保物權
利息債權
違約金債權
強行規定
消滅時效與誠信原則
第一節 時效制度
意義
時效之目的
現存秩序之維護,交易安全之考量
簡化法律關係,避免舉證困難
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睡著的人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
規範目的不同
客體不同
計算方式不同
法律效果不同
第二節 消滅時效之客體
意義
請求權之類型
債權的請求權
物權的請求權
人格權的請求權
身分權的請求權
第三節 消滅時效之期間
期間之長短
一般期間:十五年(民§125)
特別期間
五年短期時效(民§126)
二年短期時效(民§127)
其他短期時效
期間之起算
以作為為目的之請求權
原則
特殊情形
附條件或始期
清償期
通知或催告
原債權之繼續
侵權行為
情勢變更增加給付
合意排除
以不作為為目的之請求權
第四節 消滅時效之障礙
消滅時效之中斷
意義
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請求
承認
起訴
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事項
消滅時效中斷之一般效力
時的效力
時效重行起算
中斷事由終止時期之計算
短期時效之延長
人的效力
當事人
繼承人及受讓人
保證債務
消滅時效之不完成
意義
消滅時效不完成之事由
天災或事變
遺產繼承人或管理人未定
欠缺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關係存續中
婚姻關係存續中
消滅時效不完成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