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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侵害善良風俗法益之賭博系列 (賭博罪(266) (客觀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情狀 (Q:自加住宅? (原則:不是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例外…
5-2.侵害善良風俗法益之賭博系列
賭博罪(266)
保護法益:社會善良風俗→(批) 過於抽象、廣泛,德:整體財產損害的危險性
客觀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行為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
"賭博"
依偶然事實而決定財務得失之行為
"偶然事實"
當事人不能任意加以左右的事實/不必完全具有偶然性
當事人之一方使用詐欺手段支配勝敗者,成立詐欺罪而非賭博→因勝負結果為詐賭者完全支配
構成要件情狀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公共場所"
[開放空間]
供多數人使用或集合之場所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得隨意出入之密閉空間]
不定人可得隨時出入之場所
Q:自加住宅?
原則:不是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例外:若長期供不特定之人出入賭博財物,即失去純住宅之性質
Q:旅館房間?
(實務)旅館出租之房間,無論關閉與否,皆屬旅社之一部分,故與旅社本人同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check:(學說通說)出租給旅客時,該旅客即有支配使用全,其性質與私人家宅無異
Q:自家住宅電腦上網賭博?
網路空間,應該當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晚近實務)
主觀構成要件:故易
違法性:無阻卻事由
特別阻卻違法是由: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只要具備消費即時性、價值輕微性,便可阻卻違法
罪責:無阻卻事由
競合:賭博為
結合犯
(反覆發生之特性)→同時、地、人繼續為同種之賭博,縱其他參與賭博者有變動,意僅成立一個公然賭博罪
賭場罪(268)
保護法益:社會善良風俗
客觀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行為
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
"供給賭博場所"
提供一定場所供人賭博之用
是否為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在所不問
用電話、網路與親自到場簽注無異,亦可成立本罪
"聚眾賭博"
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賭博→聚眾特定多數人?GO TO 供給賭博場所行為
(實務)擴張及於聚集"眾資"情形(EX)經營六合彩組頭
主觀構成要件
故意+營利意圖
"營利意圖":提供場所本身或聚賭行為,而有抽取利益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