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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侵害善良風俗法益之妨害風化系列 (公然猥褻罪(234) (主觀構成要件 (故意+供人觀覽意圖, 學者:應使用"騷擾他人意圖"…
5.1侵害善良風俗法益之妨害風化系列
公然猥褻罪(234)
保護法益:免於猥褻行為干擾的自由
(+免於性的視覺侵擾)
客觀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行為
公然為猥褻行為
本罪之"猥褻"
概念最廣
224~之妨害性自主猥褻罪:
須扣緊個人法益之角度解釋之/但不需一定要身體碰觸
235散布猥褻物品罪:
訴諸於社會大眾的容忍程度/客體屬性的猥褻 :star:(猥褻物品)
本罪:
訴諸於社會大眾的容忍程度/行為屬性的猥褻 :star:(猥褻行為)
包含一切違反性行為之隱密原則&一切足以挑逗他人之性欲、滿足自己之性欲或使一般人產生羞恥感或厭惡感的有傷風化行為
(EX)暴露狂:O;全裸秀舞、坐檯陪酒:實務上還會再觀察有無猥褻動作以輔助判斷
"公然"
以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 :star:
狀態(不用真的有人看到)
主觀構成要件
故意+供人觀覽意圖
學者:應使用"騷擾他人意圖"
違法性:無阻卻事由
罪責:無阻卻事由;若行為人額外更具備
營利意圖
,則加重處罰
(234II)
競合:224(強制猥褻罪)V.S.234(公然猥褻罪)→想像競合
散布猥褻物品罪(235)
散布猥褻物品罪(235I)
保護法益:免於猥褻物品干擾的自由
(+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
客觀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行為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
"散布"
對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為無常之交付
"播送或公然陳列"
將物品置放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之處所
"猥褻物品"
包括一切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
J407
猥褻物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物品之區別,應就物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一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
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型,有礙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
J617
硬蕊
內容含有
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
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完全禁止
軟蕊
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另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若有適當的安全隔離措施則無妨予以開放(EX封套、警語、年齡限制)
(易)不足以掌握本罪的真正內涵→完全限制自由(永遠不能出現)
保障他人免於猥褻物品干擾之自由、青少年之健全發展
猥褻概念的˙解釋將依照時代觀念不同而產生差異,屬浮動概念
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
對於製造、持有等原屬散布、播送及販賣等之預備行為,擬制為與散布、播送及販賣等傳布性資訊或物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具有相同之不法程度,乃屬立法之形成自由
主觀構成要件:故意
違法性+罪責:無阻卻事由
實質預備犯(235II):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淫媒系列(23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