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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侵害公共信用法益之偽造有價證券、通用貨幣系列 (偽造通用貨幣罪系列[罰未遂] (偽造減損通用貨幣罪(195+197) (客觀構成要件…
4-2. 侵害公共信用法益之
偽造有價證券、通用貨幣系列
偽造有價證券系列[不罰未遂]
基本
偽造有價證券罪(201I)
保護法益:經濟交易中財產權利證書的安全與可靠
客觀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行為
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
公司債票、公司股票為
有價證券之例示
本罪之有價證券是否需要有流通性?
(學說實務)否定說,為維持有價證券之公信力,縱其未具有流通性,亦無妨為本罪客體(EX:禁止背書轉讓的票據、外國貨幣)
"有價證券"
表彰財產權利之證書/其權利之發生移轉或行使,須以債有為必要
(EX)外國貨幣(包含人民幣)(偽造貨幣之貨幣:通用貨幣)、倉單、載貨證券、中獎的公益彩券
(非屬之)當票、電影入場券、
統一發票
:為私文書
偽造票據的附屬票據行為(背書、承兌、參加承兌、保證),是否屬於偽造有價證券?
:check:
(否定說)(實務):僅基本之票據行為(發票)的偽造成立201I,附屬票據行為僅成立211(偽造變造公文書)
(少數學說)附屬票據行為也是獨立負擔債務之行為,而複合於存在一個證券上,故該當211
主觀構成要件:故意+行使意圖
違法性+罪責:無阻卻事由
競合:應以被偽造的有價證券
種類數
或
被害人個數
來計算
預備偽造有價證券罪(204)
201I之實質預備犯(意圖供~)
客觀構成要件行為
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
主觀構成要件
供偽造有價證券之用之意圖
競合
(ex1)甲製造空白支票用紙後,進而偽造支票
201I v.s. 204:不真正競合,論201I即可
(ex2)甲明知乙想偽造支票,於是提供空白支票用紙給乙,乙於是成功偽造支票
(學說)實質預備犯僅具補充性,故論201I+30即可
(實務)應論204,因為係特別規定
201I+30(偽造有價證券罪之幫助犯)V.S.204(預備偽造有價證券罪)
行使有價證券罪(201II)
前段
行使(欺騙相對人)
不必將之置於流通狀態(EX)以偽造有價證券示人,以虛張財力
後段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未欺騙相對人)
"收集"
任何收歸自己持有支配的一切行為(取得方法為何在所不問)
"交付"
告知相對人為偽造有價證券並轉持有的任何行為(有償無償均可)
競合
339(詐欺罪) V.S.201II(行使有價證券罪)
(學說)想像競合
(實務)不真正競合,論201I即可[201II吸收339]
201I(偽造有價證券罪) V.S.201II(行使有價證券罪)
不真正競合,論201I即可 [偽造吸收競合]
(WHY)偽造罪較重&"行使"為偽造之意圖 (批)實務在此說偽造吸收行使,卻在文書犯罪:行使吸收偽造→只有"重罪吸收輕罪"籠統的結論
先收集後行使OR先行使後交付
不真正競合,論後續的行使或交付即可
變體
偽造行使支付工具罪(201-1)(偽造支付工具本體;簽名:偽造私文書OR準文書)
偽造行使郵票印花稅票罪(202)
偽造行使往來客票罪(203)
預備偽造罪(204)
偽造通用貨幣罪系列[罰未遂]
偽造減損通用貨幣罪(195+197)
保護法益:貨幣的安全與可靠
客觀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行為
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195)
"通用"
具有強制通用力 :star: :star: :star:(外國貨幣僅屬有價證券)
"偽造"
無製造或發行權者,製成具有使一般人誤信為真幣外形之物的行為
事實上無模擬的真幣存在?不至於使一般人誤信,不該當本罪
偽造、變造:預定有反覆實施性,為集合犯
2. 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197)
不變更硬幣外型下減損硬幣之正常分量
主觀構成要件:故意+行使意圖
違法性+罪責:無阻卻事由
極限:未遂犯(II)
預備偽造通用貨幣罪(199)(意圖供~):195.197之實質預備犯
行使通用貨幣罪(196+198)
I前段
行使(欺騙相對人)
須將其置於流通狀態
I後段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未欺騙相對人)
II:
收受後方知
為本章之客體,再行使或交付
減輕罪責要素(WHY)立法者考量行為人期待可能性
極限:未遂犯(III)
競合
339(詐欺罪) V.S.196I.198I(行使通用貨幣罪)
(學說)想像競合
(實務)不真正競合,論196I.198I即可[196I.198I吸收339]
195I(偽造通用貨幣罪) V.S.196I(行使通用貨幣罪)
不真正競合,論195I即可 [偽造吸收競合]
(WHY)偽造罪較重&"行使"為偽造之意圖 (批)實務在此說偽造吸收行使,卻在文書犯罪:行使吸收偽造→只有"重罪吸收輕罪"籠統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