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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3 番外篇 考試人員錄取訓練辦法 (「廢止」受訓資格之情形 (依訓練辦法44、45, 表現未達標準: 實務訓成績不及格、訓期考核獎懲抵銷達…
Ch13 番外篇
考試人員錄取訓練辦法
訓練方式
基礎訓練
基本知能、品德操守、服務態度、行政程序技術等
實務訓
工作所需知能,「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
用人機關構學校 「專人」輔導
兩階段:
實習階段
不具名協助、
試辦階段
具名試辦受派工作
性質特殊之考試錄取人員,得於訓練計畫另訂其他訓練
施訓機關
基礎訓:保訓會國官院,或委託相關機關辦
實務訓:保訓會「
委託
」各用人機關構校辦,
但實務訓期間,得實施「集中訓練」,由「保訓會」委託相關機關
受訓人員權益
津貼
各用人機關構校、訓練、申辦考試機關
得依法定標準 發給
受訓人員
eg.K3 特3比照W5本5,P或特4比照W3本1俸給
性質特殊 得於訓練計畫另定發給標準
差勤管理
得請:公、事、喪、【娩、產前、陪產、流產】病
請假不得逾課程時數20%
訓練期,曠課、職、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按其超過日數扣津貼
均以時計,累滿8小以一日計
福利
訓練期 比照用人機關構校現職人員「支給」
婚喪生育、子女教育
補助
,撫卹相關規定
遺族撫慰金
參加全民健保、一般保險
「廢止」受訓資格之情形
依訓練辦法44、45
表現未達標準:
實務訓
成績
不及格、訓期考核獎懲抵銷達
一大過
、
品德
操守不良事證明確
缺勤超過規定時間:
請假
非因不可歸責而逾課程時數20%、
曠課
累達課時5%、
曠職
累達3日
未依規定申請補訓等
公 事 死 生x4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