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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章(2) (過失傷害罪 (§284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結果 (實害犯 (前段 (傷害), 後段 (重傷)))), 主觀構成要件 (過失))…
傷害罪章(2)
過失傷害罪
§284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結果
實害犯
前段
傷害
後段
重傷
主觀構成要件
過失
修法(2019.5)
刪除「業務過失傷害罪」(§284 Ⅱ 前段)、「業務過失致重傷罪」(§284 Ⅱ 後段)
不管是否從事業務,行為人的注意義務應無不同,故刪去以「業務」的區分方式
加工自傷罪
§282
行為
Ⅱ
使之自傷
幫助
教唆
加重結果
Ⅰ
傷害
得其承諾
受其囑託
加重結果
行為客體
人
行為結果
實害犯
聚眾鬥毆罪
§283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主體
聚合犯
在場助勢之人
行為
Q:何謂「聚眾鬥毆」?
Q:何謂「在場助勢」?
客觀處罰條件
「致人於死或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