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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章(1) (重傷罪 (§278 Ⅰ (行為結果 (實害犯 (「重傷」的認定 (§10 Ⅳ), 「使人受重傷」))), §278 Ⅱ…
傷害罪章(1)
重傷罪
§278 Ⅰ
行為結果
實害犯
「使人受重傷」
「重傷」的認定
§10 Ⅳ
§278 Ⅱ
加重結果犯
§278 Ⅲ
未遂犯
普通傷害罪
§277 Ⅰ
行為結果
實害犯
Q:傷害結果如何認定?
生理或健康機能障礙說
身體完整性侵害說
行為
非定式犯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行為客體
「人」
§277 Ⅱ
加重結果犯
義憤傷害罪
§279 本文
行為情狀
當場
激於義憤
行為結果
實害犯
行為
犯 §277 或 §278 之罪
§279 但書
加重結果犯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280
行為
犯 §277 或 §278 之罪
行為客體
「直系血親尊親屬」
行為主體
不純正身分犯
「直系血親尊卑屬」
行為結果
實害犯
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281
行為
「施強暴」
行為人以有形的強制力加以攻擊,而有造成傷害之危險者
行為客體
「直系血親尊親屬」
行為主體
不純正身分犯
「直系血親尊卑屬」
行為結果
未成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