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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罪章(2) (加工自殺罪 (§275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 (Ⅰ (殺 (受其「囑託」 (被害人主動要求行為人將其殺害), 得其「承諾」…
殺人罪章(2)
加工自殺罪
§275
個人阻卻刑罰事由
Ⅳ
「謀為同死」
犯前三項之罪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客體
被害人必須有意思決定的能力,並且了解生命結束的意涵
行為結果
實害犯
行為
Ⅰ
殺
受其「囑託」
被害人主動要求行為人將其殺害
得其「承諾」
行為人欲殺害被害人,而被害人予以同意
Ⅱ
使之自殺
「教唆」
惹起他人自殺之意(其原無自殺意思)
「幫助」
他人已有自殺之意,而行為人給予其物質或精神上之助力
§275 Ⅲ
未遂犯
過失致死罪
§276
主觀構成要件
過失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結果
實害犯
致人於死
修法(2019.5)
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罪」(§276 Ⅱ)
不管是否從事業務,行為人的注意義務應無不同,故刪去以「業務」的區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