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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制度 (產生 (申請 (基層群眾性組織推薦 (司法行政機關+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 (資格審查 (確認人員…
人民陪審員制度
產生
申請
基層群眾性組織推薦
司法行政機關+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
資格審查
確認人員
基層人民法院提請人大常務委員會確定,人大常委會任命,必須公開宣誓就職
≤人陪數額1/5
隨機抽選(主要方式)
司法行政機關+基層法院+公安機關
抽選候選人(≥5倍人陪)
資格審查+候選人同意
隨機抽選
人民陪審員只可參與一審
故無五人庭(上訴、申訴案件=二審案件)
合議庭:三人庭與七人庭
七人庭組成:法官
3 + 人民陪審員
4
審理範圍: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無期徒刑,社會影響重大案件
法官可指引、指示及必要說明,人民陪審員可對案件事實、法律適用,發表獨立意見,
無表決權
三人庭組成:法官
1(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2
審理範圍: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可指引、指示、必要說明。人民陪審員對案件事實、法律適用,獨立發表意見,同時
具有表決權
。
合議規則:少數服從多數,若有意見分歧,內容應當記入筆錄。重大分歧,人民陪審員可要求審判長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職務免除
由院長提請同級人大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免除
條件:請辭、違法(法律職業禁止、前科劣跡)、拒參、錯判
通知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公開通報,刑責
任職條件:擁護憲法,年滿28,品行良好,正常履職,高中文化
不能擔任:
常委會成員、公檢法、監察委、國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
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者
不適合
受過刑罰、開除公職、吊銷證照、失信名單、因懲戒被免除過人陪、嚴重違紀影響公信
任期五年,不得連任
權利等同法官,但無法擔任審判長
職務保障:
與證人相同,不得克扣工資、餐食補助
一審時,被告人、原告可以申請人民陪審員參與,人民法院
可以(不是應當)
決定參與
人陪數
≥ 3倍法官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