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章
無義務的遺棄罪
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有義務 / 違背義務的遺棄罪
阻卻遺棄罪成立之事由
§293 Ⅰ
§294 Ⅰ
行為
行為
§293 Ⅱ
加重結果犯
§294 Ⅱ
加重結果犯
行為結果
行為客體
行為客體
行為主體
「無自救力之人」
「遺棄」
該人無自行維持其生存所必要之能力
自原來的場所移置於其他場所
積極的作為
行為結果
身分犯
前段
「無自救力之人」
Q:「既遂」與「未遂」的判斷標準?
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人
後段
「遺棄」
「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
積極的作為
消極的不作為
抽象危險犯說
具體危險犯說
§295
§294-1
隔絕與外界的溝通,使其無法得到他人的保護與救助
例子
扶養義務
肇事者
民法 §108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62
Q:如何判斷是否具有「扶養義務」?
Q:「既遂」與「未遂」的判斷標準?
罪責加重
犯 §294 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