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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章 (無義務的遺棄罪 (§293 Ⅰ (行為 (「遺棄」 (自原來的場所移置於其他場所, 隔絕與外界的溝通,使其無法得到他人的保護與救助),…
遺棄罪章
無義務的遺棄罪
§293 Ⅰ
行為
「遺棄」
自原來的場所移置於其他場所
隔絕與外界的溝通,使其無法得到他人的保護與救助
積極的作為
行為結果
Q:「既遂」與「未遂」的判斷標準?
行為客體
「無自救力之人」
該人無自行維持其生存所必要之能力
§293 Ⅱ
加重結果犯
有義務 / 違背義務的遺棄罪
§294 Ⅰ
行為
前段
「遺棄」
積極的作為
後段
「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
消極的不作為
行為客體
「無自救力之人」
行為主體
身分犯
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人
例子
扶養義務
民法 §1084
Q:如何判斷是否具有「扶養義務」?
肇事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62
行為結果
Q:「既遂」與「未遂」的判斷標準?
抽象危險犯說
具體危險犯說
§294 Ⅱ
加重結果犯
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295
罪責加重
犯 §294 之罪
阻卻遺棄罪成立之事由
§2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