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章

無義務的遺棄罪

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有義務 / 違背義務的遺棄罪

阻卻遺棄罪成立之事由

§293 Ⅰ

§294 Ⅰ

行為

行為

§293 Ⅱ

加重結果犯

§294 Ⅱ

加重結果犯

行為結果

行為客體

行為客體

行為主體

「無自救力之人」

「遺棄」

該人無自行維持其生存所必要之能力

自原來的場所移置於其他場所

積極的作為

行為結果

身分犯

前段

「無自救力之人」

Q:「既遂」與「未遂」的判斷標準?

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人

後段

「遺棄」

「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

積極的作為

消極的不作為

抽象危險犯說

具體危險犯說

§295

§294-1

隔絕與外界的溝通,使其無法得到他人的保護與救助

例子

扶養義務

肇事者

民法 §108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62

Q:如何判斷是否具有「扶養義務」?

Q:「既遂」與「未遂」的判斷標準?

罪責加重

犯 §294 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