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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罪責事由 (罪責概說 (意義 (對行為人之判斷, 判斷行為人/對其不法行為/是否具有個人的可非難性(透露出之偏差意念), 存在時點…
阻卻罪責事由
罪責概說
意義
對行為人之判斷
判斷行為人/對其不法行為/是否具有個人的可非難性(透露出之偏差意念)
存在時點:行為人為不法行為時(開庭時:X)
要求行為人對其行為負責,而非要求對個性、人格、日常生活方式負責
罪責原則
有罪有罰、無罪無罰
不法將限縮罪責討論的範圍(故除非有特別罪責要素,否則不應超出不法範圍討論行為人之罪責)
罪刑相當原則
理論
早期:心理罪責理論
晚期:規範罪責理論
意思決定&意思活動之可非難性/ 若行為人能選擇合法行為卻捨此不為,責行為人的意思形成便具有可非難性
罪責之核心為: :star:
期待可能性
近期:預防罪責理論
將罪責與刑罰合併思考
罪則是行為人有 :star:
預防再犯的必要性
,若行為人沒有再犯的可能性,便無罪責,亦無庸施加刑罰
2法定阻卻罪責事由
欠缺不法意識
不法意識定義
行為人對於"法律禁止該行為"有所意識
行為人有意識到其行為乃法規範所禁止且不容許的
不法意識V.S.故意:
故意:以"與法益侵害有關係的
事實
"作為對象
不法意識:以"行為乃
法規範
所禁止"作為對象
伴隨的不法意識
只要行為人對其行為在法律上的價值判斷沒有認知錯誤,
即便行為人行為時沒有現實想到行為乃規範所禁止
,仍是一種現實的不法意識
欠缺之效果
進一步判斷能否通過避免可能性
無法避免_阻卻罪責(16本)
可以避免_減輕罪責(16但)
"避免可能性"
行為人仍有探知、取得法規範而避免犯錯的可能性時→16但
審查
標準:觀察行為人的社會地位&個人能力/審酌是否足以期待行為人運用其認識能力/而知悉行為乃法規範所不允許
欠缺不法意識
促因審查(促使行為人去查詢法規範的原因)
WHEN:涉入一個特殊的法領域/為他人或大眾帶來損害
IF無:16除書免除罪責
正當理由審查
是否有一定程度的諮詢/相當程度的查詢/依據可靠的自我經驗下判斷
IF有:16除書免除罪責
結論
若具備促因而無正當理由,代表有避免可能性→16但
具備附條件之不法意識
促因審查
WHEN:對自己行為是否不法有所懷疑
IF無:16除書免除罪責
正當理由審查
(同上)
結論
若具備促因而無正當理由,代表有避免可能性→ :star:類推16但
若具備不法意識:則與16無關
1欠缺責任能力
年齡
排除:未滿14(18I)
減免:14~18(18II)/80以上(18III)
精神
排除:無能力(19I)
減免:能力顯著降低(19II)
生理原因(精神障礙OR其他心智欠缺)導致心理結果(影響辨識能力OR控制能力)
生理
減免:瘖啞人(20)
原因自由行為
:star:意義
行為人能辨識自己行為合法與否
[辨識能力]
+
依此辨識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控制能力]
3寬恕罪責事由
減免:正當防衛過當(23但)
意義:防衛行為必要性的逾越
要件:行為人至少保全一定程度之利益、在此非常情狀下,難以期待任何人準確的實施防衛行為
類型
強度型防衛過當
意義:在面臨"現在"不法侵害時,未選擇最小侵害手段而逾越必要性
IF有兩次防衛行為,分開探討有無過當
延展型防衛過當
意義:防衛行為並
非針對現在
不法侵害行為/僅能算是緊接在侵害之前或之後的動作
是否為寬恕罪責事由?
限制理論:X,未全程存在容許前提
擴張理論:O,行為人都處於異常情緒之下
:check:區分理論
事前延展型防衛過當:X,侵害尚未到來
事後延展型防衛過當:O,容許前提確實存在,僅是"緊接不法侵害過去後,出於慌亂恐懼的心理狀態",發動過當防衛行為
減免:緊急避難過當(24I但)
意義:避難行為必要性的逾越OR利益衡量的違反(僅在利益些為失衡時,能成立)
強制避難:無法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但由於違反利益衡量,甲可主張避難過當寬恕罪責
特徵
阻卻違法事由中,容許行為的逾越
阻卻罪責之原因
欠缺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的
必要性
而可以原諒/
以取得容許前提為必要條件
超法定阻卻罪責事由
無期待可能性
有鑑於立法者不可能毫無遺漏地將所有阻卻罪責事由一一規範,應以不加設限而可得適用於所有犯罪類型的立場較為可採
原因自由行為[補]